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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津市煙草行業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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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天津市煙草行業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的復函
國辦函〔1985〕35號
1985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天津市煙草行業

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統一管理的復函

國辦函〔1985〕35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津政報〔1985〕8號文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國家對煙草實行專賣和統一管理,是中央和國務院早已確定的方針,天津市煙草行業也不能例外,應按照《煙草專賣條例》和一九八四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委關於中國煙草總公司當前急待解決的幾個主要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4〕69號)規定,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和經營。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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