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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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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5號
2018年5月14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實施以來,部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反映部分老合同無法按照35號公告規定辦理退稅的問題。為解決綜服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服企業規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出口貨物的出口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註」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註」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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