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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我朝鮮族公民私自領得《海外公民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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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我朝鮮族公民私自領得《海外公民證》的通知

1973年10月8日

各省、市、自治區革委會和公安、外事部門:

據青海、吉林、湖北,河北省公安、外事部門報告,已發現有26名我朝鮮族公民,末辦理退出中國籍手續就私自領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海外公民證》(以下簡稱《海外公民證》)。這些持證人中,多數是好人和勞動人民,但也有個別的是壞人。他們領得《海外公民證》後,即自稱朝鮮僑民,要求領取外僑居留證件,甚至個別入來京上訪,或找朝鮮使館「申訴」。這種情況如果繼續發展下去,後果是嚴重的。

為此,外交部領事司已遵照上級指示,將上述情況以及我國關於中國公民要求改變國籍必須先辦理退出中國籍手續的規定,正式告訴了朝鮮駐中國大使館。

現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地應加強對我朝鮮族公民的政冶教育,教育他們要自覺地遵守政府的法令和規定.對那些沒有正當理由而要求變更國籍的人,應耐心說服教育。如果發現有對他f1政治仁歧視,不利於民族團結等現象,必須·產以糾正。同時,要警惕個別壞人的煽動與破壞

(二)對則已發現的未辦理退出中國籍手續就私自領得《海外公民證》的我朝鮮族公民,可由當地縣、市公安機關向本人指出:在未經批准退出中國籍之前,私自領得《海外公民征》是錯誤的,是不符合我國有關規定的。如要改變國籍,必須提出退出中國籍的申清,經批准方為有效。對這些人的國籍問題的處理,在內部可按如下原則掌握:如是好人和勞動人民,在指出其錯誤並承認了錯誤後,仍願改入朝鮮籍的,可通融辦理,受理其退出中國籍的申請,報公安部批准並發給退籍證件,然後才能按朝僑登記管理;對其中犯有極大罪惡的人,可將材料報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後再處理。

對今後新發現的和私自領得《海外公民證》的情況,應對持證人指出其錯誤,不予承認。同時,將有關情況速報公安部、外交部。

(三)請各地認真了解下:近幾年來.在華朝鮮僑民(包括已取得朝鮮國籍的回流人員和越境來華的朝鮮公民)加入中國籍的人中,有無手續不完備的現象,即:未經退出朝鮮國籍。也未經公安部填發加入中國籍的證件,就把他們宣布為中國公民,或是撤銷了對他們按外僑的登記管理等情況。如有.請速將情況告公安部、外交部.以便研究處理。

今後,對於自願申請加入中國籍的朝鮮僑民(包括已取得朝鮮籍的回流人員和越境來華的朝鮮公民),他們必須先退出朝鮮國籍並有退籍證件,方可受理。受理後須報公安部核發入籍證件方為有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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