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議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議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
財預〔2017〕87號
2017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印發後,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國辦發〔2013〕96號文件等規定,為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防範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正確方向。推廣政府購買服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有利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供給、推進財政支出方式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要堅持費隨事轉,注重與事業單位改革、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鈎轉制改革、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等政策相銜接,帶動和促進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始終準確把握並牢固堅持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正確方向,依法依規、積極穩妥地加以推進。

二、嚴格按照規定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嚴格限制在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事項,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科學制定並適時完善分級分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增強指導性目錄的約束力。對暫時未納入指導性目錄又確需購買的服務事項,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調整實施。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確定的服務範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政府建設工程項目確需使用財政資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範實施。

三、嚴格規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實際財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與年度預算、中期財政規劃的銜接,足額安排資金,保障服務承接主體合法權益。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的,不得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准的專項資金等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安排購買服務資金。購買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應當確認涉及的財政支出已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中安排。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嚴格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四、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到依法合規。承接主體利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應當配合金融機構做好合規性管理,相關合同在購買內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須符合政府購買服務有關法律和制度規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權限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五、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各地應當將年度預算中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的政府購買服務總金額以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提高預算透明度。購買主體應當依法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信息,包括政府購買服務內容、購買方式、承接主體、合同金額、分年財政資金安排、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確保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真實準確,可查詢、可追溯。堅決防止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重要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並將排查和整改結果於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特此通知。


財政部
2017年5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