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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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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
發改振興〔2020〕1675號
2020年11月3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農辦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林草局 國務院扶貧辦
發展改革委網站

關於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

發改振興〔2020〕16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以工代賑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多採用以工代賑、生產獎補、勞務補助等方式,組織動員貧困群眾參與幫扶項目實施,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用自己的辛勤勞動實現脫貧致富。李克強總理強調,加大以工代賑投入,擴大以工代賑投資建設領域和實施範圍。為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充分發揮以工代賑功能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重要意義

各地要充分認識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重要意義,在補上「三農」領域基礎設施短板、夯實農業生產能力建設、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動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配套設施提檔升級、豐富鄉村文化生活中尋找切入點,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因地制宜實施一批項目,在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做好脫貧攻堅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準確把握以工代賑政策實施範圍

各地要深刻把握以工代賑性質特徵,結合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需求,選擇一批投資規模小、技術門檻低、前期工作簡單、務工技能要求不高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

(一)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包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特別是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農戶廁所糞污集中處置建設、村容村貌提升和運行維護設施建設,廢棄村莊和危房拆除、生活環境治理,災毀水毀農村小型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農田、優勢特色產業集群、農業產業強鎮、現代農業產業園或生產基地配套機耕道、生產便道、溝渠管網等附屬設施建設,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配套生產生活設施建設、片區綜合開發等。

(二)農村交通基礎設施。包括行政村村內主幹道、通自然村組公路、巷道、入戶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亮化及必要防護設施建設,國有農場、林場林區內公路改造,農村簡易候車亭,農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橋等小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水利基礎設施。包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小型水庫、堤防維修養護,農村河湖管理、巡護和保潔,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農村飲水工程建設、改造和維修養護等。

(四)文化旅遊基礎設施。包括鄉村文化旅遊和休閒農業景區景點與通鄉、通村主幹道連接道路路基建設,景區景點內旅遊道路及步游道、公共衛生設施、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綠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屬工程建設等。

(五)林業草原基礎設施。包括在營造林、森林保護、草原保護與修復、荒漠化治理等生態保護修復及油茶、儲備林基地建設等領域中生產作用道路、貯存設施、灌溉基礎設施和管護用房等配套和附屬工程建設與維護,因災損毀營造林附屬配套工程復建等。

三、切實做好以工代賑組織實施工作

各地要在項目謀劃、資金安排、工程實施中將以工代賑作為一種重要方式統籌考慮,認真做好務工組織、報酬發放和技能培訓等工作,實現鄉村生產生活條件改善和農村勞動力就近就業增收。

(一)積極謀劃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項目。各地農業農村、交通、水利、文化旅遊、林草、扶貧等部門在開展相關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謀劃、相關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編制等工作時,要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指導項目實施主體認真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和溝通銜接,強化規劃銜接和項目對接,分年度梳理形成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清單。

(二)廣泛組織動員農村勞動力參與工程建設。對於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鼓勵引導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優先吸納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其他農村低收入群體參與工程建設,在確保工程質量和項目進度的前提下,儘量動員當地農村勞動力參與,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業崗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各類報告中要對用工計劃包括吸納當地農村勞動力情況等予以說明。要組織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與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勞務信息溝通機制,根據項目實施單位用工需求,做好當地農村勞動力的動員組織工作,為項目實施提供勞務保障。對於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村莊建設項目施行簡易審批的有關要求,可以不進行招標。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領辦的合作社,組織當地農村勞動力組建施工隊伍進行建設。每年汛期過後,受暴雨洪澇等災害影響較重地區,應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水毀工程修復中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一批項目,幫助受災群眾穩就業、促增收、渡難關,防止因災致貧返貧。

(三)及時足額發放以工代賑勞務報酬。各地在批覆採取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時,應對勞務報酬發放內容進行論證;在分解下達投資計劃時,將勞務報酬發放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督促項目主體及時足額向參與務工的勞動力發放勞務報酬;在項目竣工驗收時,將勞務報酬支付標準、金額和發放名冊作為重要參考。通過以工代賑方式實施的工程項目,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儘量提高項目資金中勞務報酬發放比例。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當地農民工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項目所在縣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村勞動力勞務報酬指導標準,積極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項目審批、投資計劃下達、事中事後監管、竣工驗收等工作。

(四)多措並舉做好務工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各地要統籌各類培訓資源,結合農村勞動力就業意願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用工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能培訓,解決好農村勞動力因技能不足而難以參與工程建設的問題。要委託項目實施單位採取「培訓+上崗」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實訓和以工代訓,幫助參與務工的群眾掌握實際操作技能。要支持項目受益主體根據項目建成後用工需求,對參與工程建設的農村勞動力開展短期技能培訓,並優先吸納就業,延伸擴大就業容量。

四、推動形成部門協同聯動工作機制

(一)加強部門協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農辦、財政部、農業農村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林草局、國務院扶貧辦等相關部門,建立部際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以工代賑政策與農業農村、交通、水利、文化旅遊、林草、扶貧等領域有關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關政策的統籌協調和綜合配套。各地也要建立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溝通協調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壓實工作責任,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強投入保障。各地可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規定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抗疫特別國債支持範圍,並在組織實施專項債券和抗疫特別國債項目時,大力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多渠道擴大以工代賑實施規模。

(三)強化督促指導。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市縣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採取以工代賑方式謀劃實施一批項目,紮實做好務工組織、勞務報酬發放和項目實施等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工作會商、實地督導、聯合調研、定期調度等方式,加強工作和技術指導,協調幫助市縣解決在以工代賑方式推廣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四)做好宣傳引導。省級有關部門要鼓勵市縣引導項目實施單位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及時總結提煉當地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經驗、好做法。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召開工作現場會、經驗交流會,對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典型經驗、工作成效加大宣傳推介力度。

(五)開展督查激勵。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將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成效納入相關督促檢查範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對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市縣給予激勵表揚,並在安排國家和省級以工代賑專項投資時予以傾斜支持;要認真梳理總結本地區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實施情況,經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於每年年底前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推廣以工代賑方式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份予以通報表揚,納入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激勵工作事項,並在下達相關中央投資計劃時予以獎勵激勵。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農辦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林草局

國務院扶貧辦

2020年11月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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