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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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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2018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

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為確保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徵收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以及國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別收益金,劃轉至稅務部門徵收。徵收範圍、對象、標準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徵收劃轉的非稅收入,具體徵收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湖北省稅務部門申報繳納;重慶市分成部分,由繳費人向重慶市稅務部門申報繳納。

三、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和國家留成油收入等非稅收入的申報,統一使用《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附件1),石油特別收益金使用《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附件2),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使用《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附件3)。

四、繳費人採用自行申報方式辦理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等有關事項。相關電網企業按照現行規定進行代征,並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符合非稅收入減免政策的,繳費人自行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由繳費人留存備查,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五、各項非稅收入繳納期限按現行規定執行,期限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最後一日,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六、對於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2018年度的彙算清繳,繳費人向專員辦申報辦理。以後年度的彙算清繳,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

七、涉及誤收誤繳、彙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涉及收入減免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八、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根據本公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

      2.石油特別收益金申報表

      3.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2月2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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