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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部分省市自行刻制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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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部分省市自行刻制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函
國辦函〔1987〕88號
1987年1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同意部分省市自行刻制州縣級

人民政府印章的函

國辦函〔1987〕88號


上海市、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貴州、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七九年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79〕234號)中曾提出,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製發。但由於多數地方條件不具備,未能執行。最近經徵求各地方的意見和實地調查了解,上海長江刻字廠、浙江省新華印刷廠、安徽省新華印刷廠、河南省鄭州原子印章廠、湖北省武漢印刷廠、湖南省長沙雕刻工藝廠、貴州省貴陽雕刻廠和雲南省昆明市工藝美術雕刻廠等八個工廠,在技術水平、設備條件、保密制度等方面,已具備了刻制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條件。 因此,同意你省(市)今後自行刻制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其中上海長江刻字廠、河南鄭州原子印章廠還可承接外省(區、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印章的刻制任務。

  刻制印章工廠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對印章的刻制工作要加強管理;刻制印章的工廠,要嚴格按照審批手續辦理;刻制印章的規格,仍按國發〔1979〕234號文件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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