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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將中國工商經濟服務中心改為公司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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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意將中國工商經濟服務中心改為公司的函
國辦函〔1985〕4號
1985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同意將中國工商

經濟服務中心改為公司的函

國辦函〔1985〕4號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關於要求將「中國工商經濟服務中心」改為「公司」的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現答覆如下:

一、同意「中國工商經濟服務中心」更名為「中國工商經濟開發公司」,並由事業單位改為企業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公司除原有的業務範圍外,可以經營一定範圍的進出口業務,由國家撥付不超過一千萬元的資本金(包括一定數量的外匯額度)。公司開業的頭三年免徵所得稅。

二、關於公司經營的進出口業務範圍、撥付資本金具體金額以及建立外匯帳戶和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銀行給予優惠貸款等事宜,請全國工商聯分別與經貿部、財政部和有關銀行具體商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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