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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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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57號
2020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證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57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證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各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

為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維護金融機構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0年12月28日

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針對債務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債務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含貸款、債券等)、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債權、依法作為債券受託管理人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等(以下統稱金融機構)可以發起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以下簡稱債委會)。

債委會是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類施策的原則,依法維護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債委會可以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針,集體研究增加融資、穩定融資、減少融資、重組等措施,確保債權金融機構形成合力,穩妥化解風險。

以私募投資基金形式對企業持有債權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密切關注債務企業經營情況,發現債務企業存在嚴重影響按約償還債務情形的,應當積極推動其他債權金融機構組建債委會。金融機構也可以應債務企業請求,組建債委會。

第四條  涉及中央企業或者重大複雜的企業集團,可以在金融機構法人總部層面組建債委會,其他債務企業可以在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層面組建債委會。

債權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參加針對債務企業成立的債委會,按照本規程相關要求開展工作。

第五條  聯合授信企業發生債務風險的,牽頭銀行可推動組建債委會,做好工作銜接。

第六條  債委會組建會議可以由持有較大債權的金融機構發起召開,也可以由債務企業和持有較大債權的金融機構協商後共同發起召開。

債委會組建會議應當明確主席單位和副主席單位。主席單位原則上由持有債權金額較大且有協調能力和意願的1—2家金融機構擔任,副主席單位可以由持有債權金額較大的金融機構、持有債權金額較小的金融機構及債券受託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擔任,包括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代表。

第七條  債委會主席單位應當履行組織債委會會議、維護債委會日常運行、促進各成員機構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督促債務企業對債委會加強信息溝通並充分披露經營及債務情況等職責,牽頭組織成立債委會工作組。副主席單位和成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主席單位工作。

債委會工作組應當與債務企業和其他非金融債權人充分溝通,全面、準確、及時地向全體成員機構披露有關債務企業、債委會工作的重要信息,並平衡好與債務企業、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其他非金融債權人的利益關係。

出現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不適宜行使牽頭職責的情形或發生其他重大事項的,債委會可按照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對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進行變更。

第八條  債委會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成員機構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將債委會工作納入內部管理體系,完善債委會相關工作的授權機制,確保債委會高效有序運行。

第九條  債委會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成員機構應當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自願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人協議。

債權人協議約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債委會組織架構;債委會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及各成員機構權利義務;相關費用的分擔機制;成員機構退出機制;債委會解散程序等。

議事規則作為債權人協議的重要附件,是債委會運作的重要依據,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召開債委會的條件、債委會議事內容、需投票表決的重大事項範圍、其他需商議討論的一般事項範圍、重大事項與一般事項的投票與表決制度等。

各成員機構均可按照債權人協議提請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組織召開債委會會議。

第十條  債委會應當按照約定的議事規則、工作流程和決策機制,就增加融資、穩定融資、減少融資、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等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和決策。涉及重大事項的,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應當召集成員機構舉行債委會會議,按照約定的議事規則充分協商後作出決策,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債委會全體機構執行。

債委會會議對債務企業金融債務重組方案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原則上應當經占金融債權總金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機構以及全體成員機構過半數表決同意,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金融債權總金額半數以上,但債權人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債委會可以採取協議重組、協議並破產重整的方式,對債務企業實施金融債務重組。

經債委會依法授權,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工作組可以與債務企業開展協商談判,研究包括現金受償比例、調整貸款利息、展期續貸、變更擔保、市場化債轉股、引入合格戰略投資者等在內的金融債務重組方案。

債委會可以聘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為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實施金融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委會按照議事規則表決同意對積極配合債委會工作的債務企業穩定融資的,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及各成員機構應當協調行動,不得擅自改變原有融資關係。

對於發展前景較好、風險可控且提出的新資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債務企業,為支持其正常運營活動,債委會可以通過聯合授信、組建銀團貸款或封閉式融資等方式給予支持。

對於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殭屍企業」或有逃廢債行為的債務企業,原則上不應當作為金融債務重組對象。

第十三條  債委會組建成立、日常運行中出現重大問題或涉及重要事項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及時予以指導、協調,銀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期貨業協會、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

在指導、協調過程中,相關部門和自律組織應當保障債務企業和金融機構等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自主決策權,防範其他主體對債委會及債權金融機構依法履行權利的不當干預。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間要加強相互協作、信息共享。

對債務企業註冊地金融管理部門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五條  債委會成員機構存在不履行其在債委會中相關職責、不遵守債委會按照約定的議事規則所作出的決議、擅自退出債委會或者其他影響債委會工作的情形的,債委會或者自律組織可以採取內部通報等自律性懲戒措施。

因上述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約談、向債委會成員機構總部通報等方式督促債委會成員機構規範行為。

第十六條  債委會要積極做好與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可以代表債委會成員機構,主動向法院推薦具有專業能力並能依法、獨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職責的管理人,積極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計劃及債權受償方案。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債委會開展企業破產相關工作,明確內部工作機制和負責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充分行使債權人各項法定權利,依法參與企業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或破產清算等,及時主動申報債權,參與債權人會議,與破產管理人進行充分溝通,依法定程序充分表達維護合法債權的利益訴求,依法正當行使表決權,積極維護金融債權和市場經濟秩序。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債委會和自律組織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信息來源,密切關注債務企業改制、兼併重組、轉移資產、簡易註銷公告、債權人公告等事宜,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第十九條  自律組織在金融管理部門指導下,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聯合金融機構對逃廢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警示,要求其限期糾正,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會員單位,並通過適當形式與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對逃廢金融債務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失信懲戒。

對於拒不採取糾正措施的逃廢金融債務企業,自律組織可以組織金融機構依法對其採取不予新增融資、視情況壓縮存量融資等措施實施懲戒。

第二十條  債委會存續原因消滅的,可以按照債權人協議約定的解散程序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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