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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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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18﹞4號
2018年3月29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旅遊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促進口岸進境免稅店健康發展,指導相關口岸制定科學規範的招標評判標準,從嚴甄別投標企業實際情況,選定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經營主體,實現政策初衷,現就《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財關稅﹝2016﹞8號)(以下簡稱《辦法》)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招標投標活動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口岸進境免稅店的經營主體須豐富經營品類,制定合理價格,服務於引導境外消費回流,滿足居民消費需求,加速升級旅遊消費的政策目標。

二、招標投標活動應保證具有免稅品經營資質的企業公平競爭。招標人不得設定歧視性條款,不得含有傾向、限制或排斥投標人的內容,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的業績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三、合理規範口岸進境免稅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避免片面追求「價高者得」。財務指標在評標中占比不得超過50%。財務指標是指投標報價中的價格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保底租金、銷售提成等。招標人應根據口岸同類場地現有的租金、銷售提成水平來確定最高投標限價並對外公布。租金單價原則上不得高於同一口岸出境免稅店或國內廳含稅零售商業租金平均單價的1.5倍;銷售提成不得高於同一口岸出境免稅店或國內廳含稅零售商業平均提成比例的1.2倍。

四、應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能力,甄選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經營主體。經營品類,尤其是煙酒以外品類的豐富程度應是重要衡量指標。技術指標在評標中占比不得低於50%。技術指標分值中,店鋪布局和設計規劃占比20%;品牌招商占比30%;運營計劃占比20%;市場營銷及顧客服務占比30%。品牌招商分值中,煙酒占比不得超過50%。

五、規範評標工作程序。評標過程分為投標文件初審、問題澄清及講標和比較評價三個階段,對每個階段的評審要出具評審報告。

六、中標人不得以裝修費返還、稅後利潤返回、發展基金等方式對招標企業進行變相補償。招標人及所在政府不得通過補貼、財政返回等方式對中標企業進行變相補償。

七、口岸所在地的省(區、市)財政廳(局)對口岸進境免稅店招標項目實施管理。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招標投標程序和政策落實情況履行行政監督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監督。

(二)負責受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投訴,提出工作意見後報財政部。

(三)監督《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旅遊局公告2016年第19號)和《辦法》的執行情況。

八、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3月2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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