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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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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科財函〔2019〕74號
2019年6月3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科技部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印發《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科財函〔2019〕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科技局,生態環境部、科技部直屬單位,各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態環境意識和科學素質,規範國家特色科普基地建設和運行管理,提高科普基地設施服務能力,生態環境部會同科技部對原《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環發〔2006〕21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科技部

2019年6月3日

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的建設與管理,順應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加快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科普基地的申報、評議、命名、運行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基地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展示生態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與生態文明實踐的重要場所,是向公眾普及生態環境科技知識、宣傳生態文明建設成就、提高全民生態與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陣地,在開展社會性、群眾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中具有示範性,是國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場館、自然保護地、企業、產業園區、科研院所、教育培訓等類別。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會同科技部共同負責科普基地的管理,具體工作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和科技部引進國外智力管理司共同承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基地審核、推薦和運行配套保障工作。

第五條 成立科普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負責科普基地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管理辦公室設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科普基地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三)建有生態環境科普展示場館,展示內容與技術手段在同類性質單位居領先水平;

(四)面向公眾開放,具有一定規模的接待能力;

(五)具有開展科普活動的專職部門,配備專兼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六)具有年度生態環境科普工作計劃;

(七)具有固定的生態環境特色科普活動;

(八)具有穩定的科普工作經費,保障科普場館的運行和科普活動的開展;

(九)具備策劃、創作、開發生態環境科普宣傳作品的能力;

(十)具有網站、微信、微博等對外宣傳渠道。

第七條 場館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態環境特色的科普場館,如博物館、科技館等。申報場館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生態環境科普展示面積不低於500m2;

(二)展示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

(三)具有穩定的生態環境科普專業隊伍,包括創意策劃、導遊講解、活動組織等人員,並定期對科普人員進行培訓;

(四)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接待公眾10萬人次以上;

(五)定期面向周邊社區、農村、學校、基層單位等舉辦生態環境科普巡展等活動。

第八條 自然保護地類科普基地是指各類自然資源保護場地,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等。申報自然保護地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擁有典型的自然景觀體系,已獲得4A級及以上國家旅遊景區資質;

(二)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展館,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配有能容納10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或專業性戶外影視設施;

(三)室內展示內容應根據單位資源優勢,緊扣生態環境主題,傳播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

(四)室內外展示內容相匹配,設有通俗易懂的生態環境解說系統,包括完整的生態環境導遊詞、科普標識等;

(五)配備專兼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每年定期對講解員、導遊進行生態環境科普培訓;

(六)常年向公眾開放,年接待公眾10萬人次以上,定期開展生態環境科普宣傳活動;

(七)積極面向青少年組織開展環境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

第九條 企業類科普基地是指從事污水、廢氣、土壤、固體廢物等處理處置的污染治理型企業和踐行綠色發展、從事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的環境友好型企業。申報企業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核心技術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二)展示傳播內容符合本單位專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三)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m2,配有能容納5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四)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具有體現單位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五)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5000人次以上;

(六)配備2名以上專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七)同周邊社區、學校等建立長期聯繫,定期組織開展共建活動。

第十條 產業園區類科普基地是指體現生態環境友好的各行業產業園區,如物流園區、科技園區、文化創意園區、工業園區、生態農業園區等。申報產業園區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展示傳播內容結合行業特點,體現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500m2,配有能容納10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三)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具有體現行業特色的生態環境解說詞;

(四)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接待公眾1萬人次以上。

(五)配備3名以上專職生態環境科普人員。

第十一條 科研院所類科普基地是指從事生態環境科學研究或生態環境友好型科學研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環境監測站(中心)等單位。申報科研院所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展示傳播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室內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 m2,配有能容納100人以上的影視報告廳;

(三)具有用於公眾開展生態環境實驗、互動體驗的開放場所;

(四)對公眾開放的實驗室設有參觀通道和匹配的生態環境科普標識及解說詞;

(五)定期開展接待公眾參觀,舉辦生態環境科普活動;

(六)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公眾5000人次以上。

第十二條 教育培訓類科普基地是指具有生態環境科普和教育特色,主要針對青少年的培訓學校、實踐科普基地等單位。申報教育培訓類科普基地應具備以下分類條件:

(一)教育和實踐內容具有鮮明的生態環境特色;

(二)建有固定生態環境科普展廳,展示面積不低於200㎡,用於科普教育活動的場所面積不低於5000㎡;

(三)室內外開放場所設有參觀通道、生態環境科普標識;

(四)教學大綱設有生態環境教育版塊,配備生態環境科普特色教材,傳授的生態環境內容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

(五)擁有2名以上從事生態環境科普教育的專兼職教師,建有科普教育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六)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培訓學生5萬人次以上。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三條 科普基地申報工作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 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單位,按要求準備《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表》(見附表)以及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聯合進行審核與推薦,並報送至生態環境部和科技部。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科技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報送申請材料。

第四章 評議與命名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和科技部組織管理辦公室開展科普基地的評議工作。

第十八條 評議程序分為會議評議和現場評議兩個階段。申報材料通過會議評議後,方可進入現場評議。

第十九條 會議評議內容包括科普資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動、科普管理等方面。現場評議重點核實申報材料是否與實際相符。

第二十條 科普基地評議工作實行公示制度。評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30天。有異議者,應在公示期內提出實名書面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和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評議且沒有異議,或經處理消除異議的申報場所,生態環境部和科技部正式命名為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並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應發揮自身特色,積極傳播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生態環境科學知識,服務國家生態環境中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應在科技活動周和世界環境日等期間積極開展科普活動,積極參與生態環境科普講解、科學實驗展演匯演等全國性科普活動,積極參加全國生態環境科普工作交流和培訓,積極開發公眾喜聞樂見的科普作品,通過各種媒體渠道對外傳播。

第二十四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每年按要求向管理辦公室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和計劃。

第二十五條 管理辦公室對已命名科普基地擇優給予能力建設支持,同時向生態環境部、科技部、地方政府等優先推薦承擔科普項目。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和科技部對已命名科普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命名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結束後,經綜合評估認定為合格的,可被繼續命名為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

第二十七條 已命名科普基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放棄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稱號,四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一)綜合評估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拒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總結與計劃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發生其他有損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榮譽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生態環境部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環發〔2006〕210號)廢止。

附表:國家生態環境科普基地申報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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