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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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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人字〔2018〕143號
2018年4月9日
發布機關:體育總局
體育總局網站

關於印發《國家體育總局「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

「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體人字〔2018〕1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總局「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提高專項經費使用效益,根據總局人才培養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要求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經財政部批准設立。「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各類高層次體育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等項目;「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主要用於體育系統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運動員等各級各類體育幹部的教育培訓項目。

第三條 專項經費按照定位高端、突出重點、保證必須、統籌各方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集中用於支持高層次體育人才隊伍建設和重點培訓項目,促進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在體育科技研究開發和體育事業改革發展中作出貢獻。

第四條 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申報和安排預算,杜絕隨意性。專項經費納入各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章 專項經費支出範圍

第五條 專項經費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各類高層次體育人才的培養、引進、使用、支持等各項工作。

(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所涉及到的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三)人才培養、幹部教育培訓項目中高層次體育人才出國及邀請外國專家來華工作所產生的師資費、交通費、住宿費、材料費、設備費以及其他費用。其中,確有需要從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事先報經項目主辦部門(單位)審核同意,並報人事司備案。

(四)人才培養及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要的課題研究、體系論證、信息化建設、交流研討、課程開發與設計、教材編寫以及組織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進行的調研、考察、諮詢和會議等基礎性工作。

第六條 對體育領軍人才、知名專家等體育行業高層次人才及重大體育科技服務、體育行業緊缺技術、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總局可予以擇優資助。

第三章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 人事司是本專項經費和支持項目的歸口管理部門,專項經費使用部門(單位)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預算至本部門(單位)專項經費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按照總局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人事司指導各部門(單位),根據人才培養及培訓項目任務需要,按年度進行項目申報,並提出經費申請。專項經費資助項目申報部門(單位)要加強項目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加強項目規劃,確保申報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九條 專項經費資助項目嚴格按照總局財政預算申報工作進度安排等相關要求進行,各部門(單位)申請項目時需提交《培訓項目計劃申請表》(附件1)和《培訓項目計劃匯總表》(附件2)。

第十條 總局根據各部門(單位)近兩年專項經費資助項目計劃執行、規範管理、培訓成果收集與推廣、績效評價等情況,擇優審批培訓項目。專項經費優先支持近年來成效突出的項目,對成效不明顯的項目,將進行壓縮或刪減。

第十一條 專項經費一經下達,當年一般不再調整。如因發生培養對象或項目性質、時間、經費使用方式等事項發生變更、終止需要調整,需提前2周填寫《培訓項目變更備案表》(附件3)報送總局,總局將根據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酌情調整。

第十二條 各部門(單位)在批准的專項經費預算內,不得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不得擅自改變經費使用用途,不得挪用和擠占專項經費。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項目經費使用部門(單位)和項目執行人,應當規範使用資金,及時向總局報送預算執行、項目進度、人才培養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根據總局績效管理的要求,專項經費接受總局的績效評價管理,各項目執行部門(單位)在編制相應預算時,應按要求制定項目的績效目標(附件4)並報送人事司,按規定做好績效的自我評價等工作,並建立相應的跟蹤問效機制。

第十五條 總局根據整體工作部署,組織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將績效評價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專項經費中培訓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等其他問題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體人字〔2017〕10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5日總局印發的《關於「優秀體育人才培養」和「體育幹部教育培訓」專項經費使用及管理的通知》(體人字〔2010〕226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體育總局


2018年4月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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