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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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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旅資源發〔2021〕85號
2021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文化和旅遊部 中宣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文物局 知識產權局
文化和旅遊部網站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旅資源發〔202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關於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文化和旅遊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8月17日

關於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措施

依託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加強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有利於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有利於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於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於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36號)印發以來,文化文物單位按照要求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面臨試點政策落實沒有完全到位、激勵機制有待完善等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國務院同意,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把握正確導向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保護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深入挖掘文化文物資源的精神內涵,使文化創意產品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感悟中華文化、增強文化自信的重要載體。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鼓勵開發兼具藝術性和實用性、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場消費需求的文化創意產品。堅持文旅融合發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進文化創意產品消費。堅持保護為先,合理利用文化文物資源,避免過度商業化、娛樂化。革命歷史類文化創意產品要以歷史事實為基礎,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二、推進先行先試

(一)落實試點政策。在堅持事企分開原則基礎上,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確定或備案的試點單位可通過知識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從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企業,並按要求將企業國有資本納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支持試點單位按照相關程序設立企業,鼓勵多家試點單位聯合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企業。各級文化和旅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文物等部門要加強跨部門協同,積極研究、推進解決試點單位投資設立企業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和困難,推動構建科學有效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試點單位積極作為、先行先試。

(二)創新開發方式。鼓勵試點單位結合自身情況,採取合作、授權等方式,引入競爭機制,吸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創意產品研發、生產、經營等。推動試點單位與文化創意設計機構、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開展合作,支持試點單位與職業學校合作建立實訓基地,提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水平。試點單位要加強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的管理,慎重選擇合作單位,積極穩妥推進工作。

(三)優化試點管理。建立試點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成效評估機制,定期公布評估結果,並根據評估結果對試點單位實行「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在評估基礎上,適時、有序將試點範圍擴大至館藏資源較為豐富、管理制度較為完備的地市級以上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

三、健全收入分配機制

(一)規範收入管理。按照事業單位相關財務規定,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取得的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納入本單位預算統一管理。鼓勵各地區出台實施細則,確保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收入用於加強公益文化服務、藏品徵集、繼續投入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內部分配時向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予以傾斜。

(二)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量。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有關制度,推動將文化文物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業績掛鉤,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量。文化和旅遊、文物行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對本級試點單位上一年度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要作為核定試點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重要依據。

(三)落實獎勵措施。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有關規定,按照獎勵範圍、條件、種類、比例(名額)、程序和紀律要求,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獎勵。充分發揮獎勵制度的正向激勵作用,合理運用一次性獎金等方式,着力調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經營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經批准發放的獎勵不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四、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創新、改制重組和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按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落實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落實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有關稅收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符合條件的自轉制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增強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主體活力

(一)加強市場主體培育扶持。建立完善全國文化和旅遊創意產品開發信息名錄,為創意設計機構、製造類企業、金融投資機構、渠道平台類企業等暢通信息渠道,培育一批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示範單位。鼓勵各級各類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紀念館、科技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藝術院團及其他文化文物單位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

(二)搭建展示推廣和交易平台。制定文化文物資源數據化採集行業標準,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數據資源互聯互通。支持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行業組織發展,促進市場主體資源共享、渠道共用,聯合打造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文化創意產品品牌體系。充分利用各類行業展會、商品博覽會等平台,展示推介優秀文化創意產品。鼓勵搭建面向全社會的產品開發、營銷推廣、版權交易等平台,營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支持文化文物單位通過在電子商務平台開辦旗艦店、進行網絡直播等形式開展優秀文化創意產品營銷。

(三)提升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科技應用水平。堅持創新驅動,鼓勵開發數字文化創意產品。培育一批創新型裝備研發和生產服務企業,加強文化創意內容和技術裝備協同創新。加強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技術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領域的應用,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緊密銜接。支持文化文物單位創新利用虛擬現實、增強現實、全息成像、裸眼三維圖形顯示(裸眼3D)、交互娛樂引擎開發、文化資源數字化處理、互動影視等技術,增強文化創意產品的文化承載力、展現力和傳播力。

(四)推動旅遊商品提質升級。堅持問題導向,實施旅遊商品創意提升行動,依託文化、提升品質、引導消費。推動將旅遊商品質量保障、文化特色等要求納入高等級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評定標準內容和鄉村旅遊重點村鎮等遴選條件。深入推進「創意進景區」「創意下鄉」工作,以創意設計提升旅遊商品價值。鼓勵開展品牌化經營,培育一批品質過硬、設計精良、市場認可的旅遊商品自主品牌,加強金融、人才、宣傳等政策扶持。組織開展全國文化和旅遊創意產品推進活動,集中展示、宣傳推介優秀旅遊商品和品牌,對接市場需求,促進旅遊消費提質升級。

六、提升知識產權評估管理水平

文化文物單位對用於投資設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企業、對外授權合作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的知識產權要進行專門評估、規範管理,原則上應由第三方專業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合理確定知識產權價值。文化文物單位要做好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相關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知識產權授權費用標準,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合作項目中進行合理協商議價。鼓勵文化文物單位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合作方。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健全評估體系,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出台支持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配套政策舉措,紮實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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