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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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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的通知
外發〔1991〕11號
1991年4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1年/第18號
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的通知
外發〔1991〕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我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現印發,請遵照執行。

外 交 部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規定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發布)

第一條 為確定涉外升掛和使用國旗的範圍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第四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一)下列外國貴賓以本人所擔任公職的身份單獨或率領代表團來華進行正式訪問時應當升掛國旗:

國家元首、副元首;

政府首腦、副首腦;

議長、副議長;

外交部長和國防部長、總司令或總參謀長;

率領政府代表團的正部長;

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派遣的特使。

(二)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含副元首)和政府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歡迎儀式、歡迎宴會、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三)接待外國政府副首腦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升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四)接待本條第一款中其他外國貴賓時,在重大禮儀活動場所,如正式會談、簽字儀式等,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五)接待本條第一款中所列的外國貴賓時,可以在貴賓的住地升掛來訪國國旗,在貴賓乘坐的交通工具上懸掛中國國旗和來訪國國旗。

(六)外國國家元首如有特製元首旗,可按對方意願和習慣做法,在其座車和下榻的賓館升掛元首旗。

第三條 下列重要國際活動場所可以升掛國旗:

國際條約和重要協定的簽字儀式可以懸掛中國國旗和有關簽約國國旗;

國際會議,文化、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家的國旗;

外國政府經援項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奠基、開業、落成典禮以及重大慶祝活動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國旗;

民間團體在雙邊和多邊交往中舉行重大慶祝活動時,可以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有關國國旗。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如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在同一建築物內辦公,可以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第五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升掛派遣國國旗;

其他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凡平日在室外或公共場所升掛本國國旗者,必須同時升掛中國國旗;

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平日不得在室外和公共場所升掛國籍國國旗。遇其國籍國國慶日,可以在室外或公共場所懸掛其國籍國國旗,但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

第六條 中國國家領導人和各種代表團出國訪問,根據東道國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中國和東道國國旗。

第七條 出國參加各種國際會議、文化體育活動,展覽會,博覽會等,可以按東道國或有關主辦單位的規定和習慣做法懸掛中國國旗。

第八條 中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按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可以在館舍和館長官邸升掛中國國旗。各館可以根據當地習慣每日或在重大節慶日(即中國國慶日、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駐在國國慶日)升掛中國國旗。

新開館或閉館時應該舉行升旗或降旗儀式。

在館舍以外開設的辦公處不升掛中國國旗。

外交代表機關的館長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懸掛中國國旗,領館館長在執行公務時乘用的交通工具可以懸掛中國國旗。

中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的館長舉行國慶招待會、建交慶祝活動和為中國領導人訪問舉行的重大活動時,可以在活動場所懸掛中國國旗和駐在國國旗。

中國常駐各國際組織的代表團或代表處可按照以上辦法升掛中國國旗。

第九條 中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以外的其他常駐機構,中國在外國的投資企業和旅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根據所在國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升掛國旗。

第十條 遇中國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國務院決定全國下半旗誌哀日,外國常駐中國的機構和外國投資企業,凡當日掛旗者,應該降半旗。

第十一條 中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遇下列情況降半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逝世;

中國國內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國務院決定降半旗;

中國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二)駐在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逝世,可以根據駐在國的規定降半旗;

在駐在國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決定降半旗誌哀時,可以降半旗。

其他駐外機構,凡平日掛旗者,參照上述規定降半旗。

第十二條 中國國旗與外國國旗並掛時,各國國旗應該按照各國規定的比例製作,儘量做到旗的面積大體相等。

第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雙邊活動需要懸掛中國和外國國旗時,凡中方主辦的活動,外國國旗置於上首;對方舉辦的活動,則中國國旗置於上首。

第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凡同時懸掛多國國旗時,必須同時懸掛中國國旗。在室外或公共場所,只能升掛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的國旗。如要升掛未建交國國旗,必須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批准。

第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中國國旗與多國國旗並列升掛時,中國國旗應該置於榮譽地位。

並排升掛具體辦法:

(一)一列並排時,以旗面面向觀眾為準,中國國旗在最右方;

(二)單行排列時,中國國旗在最前面;

(三)弧形或從中間往兩旁排列時,中國國旗在中心;

(四)圓形排列時,中國國旗在主席台(或主入口)對面的中心位置;

第十六條 中國國旗同聯合國旗並掛,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辦理。

第十七條 懸掛國旗一般應以旗的正面面向觀眾,不要隨意交叉懸掛或豎掛,更不得倒掛。有必要豎掛或者使用國旗反面時,必須按照有關國家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多國國旗並列升掛,旗杆高度應該劃一。升掛時必須先升中國國旗,降落時最後降中國國旗。同一旗杆上不能升掛兩個國家的國旗。

遇有需要夜間在室外懸掛國旗時,國旗必須置於燈光照射之下。

第十九條 外國駐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民在同時升掛中國和外國國旗時,必須將中國國旗置於上首或中心位置。

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升掛中國國旗和企業旗時,必須把中國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本地區的涉外掛旗。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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