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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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號
2019年6月21日
發布機關: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稅務總局網站

關於加強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號

為提高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效率,規範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及進口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和車輛分類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調整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對車輛配置序列號的申請和使用加強管理。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車輛生產(改裝)企業或者進口車輛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企業」)不再向稅務機關報送車輛價格信息,保留車輛配置序列號管理機制。

二、車輛配置序列號由企業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中的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編制,用於區分相同廠牌型號、不同配置的車型。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車輛購置稅價格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93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的附件3《「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舊編碼規則」)編制。

同類別同品牌同型號、配置相同的車型,不應重複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企業填寫的車輛信息(車輛配置序列號填報說明見附件1),按照《車輛配置序列號編碼規則》(以下簡稱「新編碼規則」,見附件2)自動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四、企業初次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前,應當申請生產企業代碼。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業的生產企業代碼由企業通過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申請。

車輛生產(改裝)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生產企業代碼不變。

進口車輛已經由進口單位和個人申請了境外生產(改裝)企業代碼的,其他進口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調用境外生產(改裝)企業代碼,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不再重複編制生產企業代碼。

五、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許可」(以下簡稱「車輛產品准入公告」)管理範圍的車型,企業應當在車輛產品准入公告批准發布後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不屬於車輛產品准入公告管理範圍的車型,企業應當在首次提交車輛電子信息前編制車輛配置序列號。

六、企業提交車輛電子信息時,應當根據車輛配置、參數,選擇相應的配置序列號,不得混用。

從未在車輛電子信息中使用過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企業可以申請作廢,已經在車輛電子信息中使用過的車輛配置序列號不得作廢。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但尚未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業按照新編碼規則重新編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舊編碼規則編制且已經使用的車輛配置序列號,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並可以繼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負責車輛配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運維及宣傳培訓工作。

九、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不定期對生產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進行核查,對未按照要求編制和使用車輛配置序列號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因生產企業原因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車輛配置序列號填報說明

      2.車輛配置序列號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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