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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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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環監測〔2018〕45號
2018年5月28日
發布機關: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網站

關於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環監測〔2018〕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國辦發〔2015〕5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精神,創新管理方式,規範監測行為,促進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制度建設

(一)完善資質認定製度。凡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均應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和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國家認監委和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定部門)依法實施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數據庫,加強評審員隊伍建設,發揮生態環境行業評審組作用,規範資質認定評審行為。

(二)加快完善監管制度。資質認定部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令第163號)對獲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施分類監管。生態環境部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完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體系建設,強化對人員、儀器設備、監測方法、手工和自動監測等重要環節的質量管理。各類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建立責任追溯制度。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覆蓋方案制定、布點與採樣、現場測試、樣品流轉、分析測試、數據審核與傳輸、綜合評價、報告編制與審核簽發等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採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對監測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四)綜合運用多種監管手段。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重點對管理體系不健全、監測活動不規範、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管。健全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名錄庫、檢查人員名錄庫。聯合或根據各自職責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監督檢查、能力驗證、比對核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認定信息、評價管理體系運行、審核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五)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根據法律法規,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監測行為存在不規範或違法違規情況的,視情形給予告誡、責令改正、責令整改、罰款或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等處理,並公開通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予以處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的,資質認定部門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認定。

(六)建立聯合懲戒和信息共享機制。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合作和信息溝通,及時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和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結果等監管信息在各自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相關要求,對信用優良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提供更多服務便利,對嚴重失信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將違規違法等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七)加強社會監督。創新社會監督方式,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積極鼓勵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部門舉報電話「12369」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話「12365」受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行業協會應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團體標準等自律規範,組織開展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建立健全信用檔案,推動行業自律結果的採信,努力形成良好的環境和氛圍。

三、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

(八)加強隊伍建設,創新監管手段。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強化監管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和能力水平。相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充分發揮大數據、信息化等技術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不斷提高監管效能。

(九)強化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生態環境部門和資質認定部門應切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的實施方案,建立暢通、高效、科學的聯合監管機制,有效保障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促進生態環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5月28日

抄送: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衛星環境應用中心,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18年5月31日印發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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