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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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加強文化產品進口管理的辦法
中宣發〔2005〕15號
2005年4月28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文化廳 (局)、廣電局(廳)、新聞出版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廣東分署,海關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隨着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文化產品進口呈逐步增長態勢。文化產品的進口,對吸收世界優秀文化成果,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當前文化產品進口工作中還存在管理不嚴、走私盜版等問題,影響了文化領域對外開放和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影響了我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為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加強和改進文化產品(含文化服務)進口的管理,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1、黨委宣傳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文化產品進口管理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音像製品、美術品和演出項目進口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節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進口,中外合作製作電影電視劇動畫片和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進口,版權貿易及合作出版活動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商務主管部門和各級海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文化產品進口的監督管理工作。

2、按照「控制進口總量,優化品種結構」的原則,中宣部協調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統一制定文化產品進口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進口審查標準,加強對文化產品進口的宏觀調控和分類管理。建立引進境外文化產品的審批備案信息網絡,形成有關管理部門間的日常工作協調機制和數據匯總分析制度。參照有關國際慣例,通過技術標準認定、內容審查鑑定和總量管理等方式,對廣播影視節目、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網絡遊戲、音像製品、圖書、電子出版物等進口的數量和品種結構進行調控。

3、國家繼續對文化產品進口實行特許經營,對經營單位實行文化產品進口經營許可證制度。進口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有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對文化產品進口的審批制度、內容審查制度和登記備案制度,並不斷完善標準,規範程序。對進口文化產品實行准入制度,各級海關憑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進口文化產品准入文件辦理驗放手續。

4、書報刊、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電影、電視劇、動畫片和廣播電視節目等文化產品進口業務,須由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指定或許可的國有文化單位經營。境外演出團體或個人到境內演出,須由具有演出經營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有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文化產品進口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並按有關規定對進口經營單位實行年檢制。對違規進口文化產品的,視不同情況進行處罰,情況嚴重的要取消進口資格。近期不再新批文化產品進口單位。對原有的文化產品進口經營單位,應按照注意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和優化結構的原則進行整頓。

5、音像製品成品進口業務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獨家經營。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在批准的出版業務範圍內從事進口音像製品的出版業務。音像出版單位要堅持「責任編輯初審、部主任二審和總編輯終審」制度,把好內容初審關。文化部音像製品審查委員會要嚴格內容審查標準和內部工作程序,完善專家例會制度,嚴把內容審查關。加強對已批准進口音像製品的覆審和成品備案制度。新聞出版總署要加強對引進版音像製品的出版、複製的監管。對出版發行過程中未按審查要求擅自變更節目名稱和增刪節目內容等問題,要按有關管理法規對進口單位進行通報和處罰。在國內舉辦境外音像製品展覽,須經文化部批准。

6、網絡遊戲的進口管理,文化部負責在使用環節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進行審查,對網絡遊戲服務進行監督管理,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遊戲出版物進行審批,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要嚴格網絡遊戲的內容審查,特別要注重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審查,嚴厲查處含有色情、暴力、恐怖等有害內容的網絡遊戲。經批准引進的網絡遊戲出版物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

7、演出經紀機構申辦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來華演出,報文化部審批;申辦外國表演團體或個人來華在歌舞娛樂場所進行定點營業性演出,申辦港澳台地區演出團體或個人到內地營業性演出,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8、從事美術品進口經營活動,舉辦境外美術品在境內的展覽活動,須向舉辦所在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文化部批准後方可實施。外商投資藝術品經營機構不得在境內從事藝術品進口經營活動。

9、境外電視劇、影視動畫片及電視節目的引進,報廣電總局審批,實行引進項目申報制,由具備資格的單位接規定申報。以衛星等傳輸方式引進境外電視節目,由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要加強對引進電視劇、動畫片及電視節目的內容審查和總量控制,嚴禁非法引進、盜版播放和網上非法傳播。

10、電影進口業務,須由廣電總局指定的進口單位專營。進口影片全國發行業務由廣電總局批准的發行公司發行。對引進影片要實行總量控制,優化品種結構。各電視台、各電影頻道引進專供電視台播放的影片要報廣電總局審批。在國內舉辦涉外影視展、國際影視節等活動,須經廣電總局批准。

11、與境外合作製作電影片、電視劇和動畫片,須經廣電總局批准。加強合拍電影片、電視劇和動畫片的立項管理,嚴格對合拍電影片、電視劇和動畫片的審查。合拍電影片在境內發行放映,合拍電視劇、動畫片在境內發行和電視台播出,須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許可證。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合拍的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在內地以外的地方沖印。內地與香港和澳門合拍的電視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12、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須由廣電總局指定機構獨家代理並實施嚴格的審批管理,其節目須經指定機構實施內容監督處理後統一定向傳送。原則上不再批准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在境內落地。切實加強對現有獲准落地的境外電視頻道的管理。採取必要監控手段,有效防止有害節目的侵入。未經批准,個人和單位不得設置、使用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嚴禁通過有線廣播電視網絡、電信網絡等各種信息網絡非法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嚴禁擅自在境內開展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和有關接收設備的推廣介紹活動。

13、書報刊及電子出版物進口業務,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指定或許可的企業經營。出版物進口經營企業要將擬進口的出版物目錄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並負責對其進口的出版物進行內容審查。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對進口出版物直接進行內容審查。新聞出版總署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進口。舉辦境外書報刊及電子出版物展覽,須報新聞出版總署批准。

14、境外報刊在境內的發行,嚴格執行分類管理和訂戶訂購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市場上銷售境外報刊,國內單位和個人向報刊進口經營單位訂購境外報刊,須履行審批手續。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獨家經營原版進口報刊在涉外場所的銷售業務,銷售品種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核批。嚴肅查處出版物進口經營企業擴大進口經營範圍和非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或個人擅自經營出版物進口業務的行為。加強個人攜帶和郵寄文化產品的入境監管。

15、合作出版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嚴格控制與境外出版機構的合作。境內出版社與境外出版機構不得在境內合資設立出版實體。允許境內科學技術類期刊與境外期刊建立版權合作關係,合作期限不超過5年,合作期滿需延長的,應再次申請報批。中方掌握內容的終審權,外方人員不得參與中方期刊的編輯、出版活動。

16、加強版權貿易的管理。要加強對年度引進版權的總量控制,並對出版社引進版權的數量進行限定,力爭使進出口作品的品種及數量趨向平衡。健全登記備案制度,重大選題須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備案。

17、加強對受贈境外出版物、音像製品的管理。受贈機構接受境外贈送出版物在100冊(套、份)以上、音像製品在200盤以上,應經省級文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文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准。

18、重要文化產品進口以及重大商業合作項目立項,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前要報中宣部同意。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經中宣部同意後實施。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下發後,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部門規章,各部門要予以清理和修訂。

中共中央宣傳部

文化部

國家廣電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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