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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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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
財綜〔2018〕62 號
2018年11月6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通知

財綜〔2018〕62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貫徹「互聯網+政務服務」要求,保障個人所得稅改革順利實施,提升財政票據監管效能,決定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財政電子票據試點地區應在充分總結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將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推廣至所在地區的全部單位和全部財政票據種類(電子《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管理使用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下同)。財政電子票據試點單位應將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推廣至全部財政票據種類。

二、財政電子票據非試點地區和部門,應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積極借鑑改革試點經驗,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細緻做好本地區、本部門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實施規劃,全面推開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工作。

三、按照《關於穩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的試點方案》(財綜〔2017〕32號)要求,各地區原則上使用財政部統一開發建設的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暫時不使用財政部系統的地區,要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數據標準開發本地區系統。各地區要實現本地區系統與財政部系統的對接,做到全國財政電子票據一站式查詢、真偽查驗和報銷入賬。

四、為保障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順利實施,各地區必須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關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工作,抓緊集中本地區相關財政票據數據信息,按規定實現相關數據共享。

五、財政電子票據入賬試點單位應按財政電子票據入賬有關規定積極探索開展試點工作,推動財政電子票據的接收及歸檔,為全面推行財政電子票據入賬積累經驗。

六、各地區和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工作,認真做好本地區、本部門財政電子票據實施規劃,細化工作任務和要求,確保改革工作順利推進;要同步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為財政電子票據的推廣運用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財政部

2018年11月6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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