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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產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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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產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資〔2020〕4號
2020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資產保障工作的通知

財資〔2020〕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應對疫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現就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簡化配置程序。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緊急配置救治器械、醫藥防護用品等疫情防控資產,各部門、各地方本着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可簡化資產配置審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內部程序後,快速高效配置。

二、統籌調配使用。疫情防控期間,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統籌調配、捐贈疫情防控資產,按照審批權限需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可按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後實施,待疫情結束後統一報財政部門備案。

三、完善內部管理。各部門、各地方要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疫情防控資產登記台賬,完善疫情防控資產的驗收、保管、領用、報損制度,明確責任人,確保資產安全完整、流向可查。加強資產管理部門與採購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部門的協調對接,按規定入賬。

四、規範資產處置。疫情結束後,行政事業單位應回收可重複使用的疫情防控資產,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權限統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捐贈;報廢、報損的疫情防控資產,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審批或備案。已建立「公物倉」等國有資產集中處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勵對行政事業單位閒置的疫情防控資產進行集中統一處置。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疫情防控資產管理的監督檢查,嚴禁「搭便車」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資產,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和浪費。對於違規違紀違法操作,造成不良影響和國有資產流失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財  政  部

2020年2月1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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