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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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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
2018年7月27日
發布機關:退役軍人事務部等
退役軍人部網站

關於促進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退役軍人部發〔2018〕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法委,政府辦公廳、教育廳(局)、公安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資委、扶貧辦,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戰區、各軍兵種、軍委機關各部門、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技大學、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局、處):

退役軍人是重要的人力資源,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促進他們就業創業、引導他們積極投身「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實踐,對於更好實現退役軍人自身價值、助推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新時代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政府推動、政策優先,市場導向、需求牽引,自願選擇、自主作為,社會支持、多方參與,調動各方面力量共同推進,保障退役軍人在享受普惠性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再給予特殊優待。現就促進退役軍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復員幹部)就業創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一)完善多層次、多樣化的教育培訓體系。

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培訓納入國家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體系,依託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資源,促進現役軍人與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相銜接、學歷教育與技能培訓互為補充,改善知識結構,提升能力素質。

(二)開展退役前技能儲備培訓。

組織開展退役前技能儲備培訓和職業指導,深入開展「送政策進軍營」活動,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和就業形勢介紹、政策諮詢、心理調適、「一對一」職業規劃,有條件的部隊可在軍人退役前開展技能培訓,努力把退役軍人服役期間錘鍊的品質轉化為就業創業的優勢。

(三)加強退役後職業技能培訓。

引導退役軍人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退役後可選擇接受一次免費(免學雜費、免住宿費、免技能鑑定費)培訓,並享受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教育培訓期限一般為2年,最短不少於3個月。督促指導承訓機構突出提高社會適應能力和就業所需知識及技能,按需求進行實用性培訓,開展「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培訓,推進培訓精細化、個性化。堅持誰培訓、誰推薦就業,壓實目標責任,提高就業成功率。

(四)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

將退役軍人納入國家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對下崗失業退役軍人,及時納入失業人員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職業技能培訓等範圍,並按規定予以補貼。

(五)鼓勵參加學歷教育。

鼓勵各地將符合高考報名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範圍。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顧,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成人高校招生專升本免試入學,服役期間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免初試攻讀碩士研究生。退役軍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可實行註冊入學。中等職業教育期間,按規定享受免學費和國家助學金資助;對退役一年以上、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專高職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學歷教育期間按規定享受學費資助和相關獎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退役士兵享受學生生活費補助。國家鼓勵軍人服役期間參加開放教育、自學考試等學歷繼續教育,退役後可根據需要繼續完成學業,獲得相應國民高等教育學歷文憑。

(六)加強教育培訓管理。

建立退役軍人職業技能承訓機構目錄、承訓企業目錄和普通高校、職業學校目錄,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定期考核、動態管理。各類目錄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發布。經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退役軍人可參加跨省異地教育培訓。加強對承訓單位教育培訓質量考核,建立激勵機制。

二、加大就業支持力度

(七)適當放寬招錄(聘)條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退役軍人。

(八)加大公務員招錄力度。

在軍隊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士兵退役後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優先錄用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別是邊疆地區、深度貧困地區結合實施鄉村振興、脫貧攻堅等戰略,設置一定數量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退役軍人招考,西藏和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四省藏區以及新疆南疆地區縣鄉逐步擴大招考數量。各級黨政機關在組織開展選調生工作時,注意選調有服役經歷的優秀大學生。適當提高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定向招錄退役軍人比例,應徵入伍的高校畢業生退役後報考試點班的,教育考試筆試成績總分加10分。有效拓寬從反恐特戰等退役軍人中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業渠道。

研究制定適合退役軍人就業的崗位目錄,提高退役軍人服務保障以及安保等崗位招錄退役軍人的比例,輔警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退役軍人。選派退役軍人參與社會治理、穩邊固邊、脫貧攻堅等重點工作,鼓勵退役軍人到黨的基層組織、城鄉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

(十)鼓勵企業招用。

吸納退役軍人就業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退役軍人就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強化就業服務。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立退役軍人窗口或實行退役軍人優先制度,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2次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為其就業搭建平台。國家鼓勵專業人力資源企業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提供免費服務。

(十二)實施後續扶持。

建立退役軍人就業台帳,實行實名制管理,動態掌握就業情況,對出現下崗失業的,及時納入再就業幫扶範圍。接收退役軍人的單位裁減人員的,優先留用退役軍人。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當地人民政府優先推薦退役軍人再就業,優先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三、積極優化創業環境

(十三)開展創業培訓。

組織有創業意願的退役軍人,依託專業培訓機構和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網絡平台等,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增強創業信心,提升創業能力。加強創業培訓質量評估,對培訓質量好的培訓機構給予獎勵。

(十四)優先提供創業場所。

政府投資或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可設立退役軍人專區,有條件的地區可專門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創業園區,並按規定落實經營場地、水電減免、投融資、人力資源、宣傳推廣等優惠服務。

(十五)享受金融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及其創辦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按國家規定享受貸款貼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支持力度。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適時研究完善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探索設立創業基金。

引導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扶持退役軍人創業,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退役軍人創業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

四、建立健全服務體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強信息化建設,形成全國貫通、實時共享、上下聯動的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信息平台,充分運用大數據,暢通信息渠道,促進供需有效對接,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精準服務。

(十八)建立指導隊伍。

組織動員創業經驗豐富、關愛退役軍人、熱心公益事業的企業家和專家學者等人員,組成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指導團隊,發揮其在職業規劃、創業指導、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傳幫帶作用。

(十九)建設實訓基地。

依託現有專為退役軍人服務的機構,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加快建立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專為退役軍人服務的區域化實訓基地,將其納入國家政策支持範圍,給予適當補助。

(二十)引導多元服務。

積極倡導全社會共同參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社會力量補充服務、退役軍人自我服務結合起來,支持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服務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一)健全工作機制。

要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重點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擬定實施方案、選定承訓單位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機構、開展監督考評等重要事項。

(二十二)明確任務分工。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監督考評等工作。教育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教育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經費的安排與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基本公共就業服務。軍地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十三)嚴格追責問責。

要把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追蹤問效,確保政策落實落地。對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設條件、提高門檻的,堅決予以清理和糾正;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及時進行督查督辦;對嚴重違反政策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十四)強化宣傳教育。

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和擇業觀念教育,幫助他們儘快實現角色轉換,順利融入社會,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繼續保持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再立新功、贏得全社會尊重。同時,大力宣傳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典型,弘揚自信自強、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宣傳社會各界關心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先進事跡,營造有利於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良好氛圍。

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報告。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2018年7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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