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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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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五零號
2020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局網站

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350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五零號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的合法權益,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對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辦理的相關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二、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三、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四、辦理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的各類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的,期限屆滿日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春節假期的安排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1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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