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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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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2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 晨

各位代表:

我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作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23年3月任期屆滿,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於2023年1月選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需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作出安排。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使命光榮、責任重大。做好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是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對於鞏固黨長期執政基礎,加強國家政權建設,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按照憲法、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擬訂了《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於2021年12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就決定草案的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代表名額[編輯]

選舉法第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選舉法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貫徹落實選舉法的規定,考慮到近年來我國人口數量有所增加的實際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需要在把握統籌平衡、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適當進行調整,以更好體現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約每70萬人分配1名;(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具體分配方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

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及少數民族、歸僑應選代表名額[編輯]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應選代表名額,與十三屆相同。為此,決定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2名,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代表名額。根據修改後的解放軍選舉辦法的規定,適應武警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改革需要,武警部隊列為軍隊選舉單位,不再參加地方選舉。解放軍代表團已更名為「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代表團」,有必要適當增加其代表名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78名。」

為保證各少數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名額,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規定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占代表總名額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與十三屆相同。各少數民族應分配的具體名額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另行規定。除上述分配給少數民族的代表名額外,各少數民族還可以在各選舉單位的選舉中,被提名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從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來,在每屆關於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都明確歸僑代表名額為35名。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

三、關於代表的結構[編輯]

人大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體現。選舉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根據這一規定精神,為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保證全國人大代表的廣泛性,決定草案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所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繼續從嚴掌握。連任的代表應占一定比例。」選舉法第七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為此,決定草案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原則上要高於上屆。」

四、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時間[編輯]

決定草案規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於2023年1月選出。」

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是國家重要政治活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件大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鞏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戰略全局出發,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形成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思想,為做好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1年10月召開的中央人大工作會議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作出了部署,對做好代表選舉工作提出了要求。各選舉單位要深刻認識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重大意義,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深刻汲取湖南衡陽、四川南充、遼寧等地拉票賄選案件的教訓,嚴明換屆紀律,把好人大代表「入口關」,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站穩政治立場,履行政治責任,模範遵守憲法、法律,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有較強履職能力和良好社會形象,密切聯繫人民群眾,得到群眾廣泛認同的人選,選舉為全國人大代表。

決定草案經本次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決定對代表名額進行具體分配。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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