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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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作者: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2022年8月8日

一、修改的必要性[編輯]

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34號令」)於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實施,對於規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堅持廣播電視節目正確導向、促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產業繁榮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的快速發展,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工作也出現了新的變化,有必要對34號令予以修改,進一步完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活動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措施,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行業高質量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編輯]

在對《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修改基礎上,形成了《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對34號令的主要修改體現在:

(一)完善節目製作經營業務範圍規定。在管理對象方面,按照「網上網下一個標準、一體管理」的要求,明確將網絡劇片等網絡視聽節目納入管理範疇,明確將經紀機構、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等從事節目製作經營活動的主體以及在他人組織下參與節目製作的主體納入管理範疇。

(二)完善節目製作經營行為規範。包括對於行業組織及從業主體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節目禁載內容,增加有關片酬管理規定,禁止開展收視率點擊率等方面的虛假宣傳等。

(三)在行政許可設定方面,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進行了優化,包括委託實施相關行政許可、取消逐級審核環節、合併電視劇片製作許可、進一步明確許可條件、簡化申報材料等。

(四)完善對節目製作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理。在監督管理方面,明確了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管理職責和有關機構、個人的配合義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了對具體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