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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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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的說明
周波(受國務院委託)
2009年6月22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09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作如下說明:

澳門大學是澳門目前規模較大、在澳門高等學校中具有代表性的綜合性公立大學,目前在校學生近6600人。由於校園面積僅有5.4萬平方米,教學設施擁擠不堪,學校發展受到嚴重製約。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地域狹小,已無適合的土地供澳門大學擴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於2009年4月24日請求中央政府同意在與澳門隔河相望的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島,為澳門大學提供面積約1平方公里的新校址,由專用通道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連接;同時提出,為了使澳門大學遷址到橫琴島後辦學宗旨、理念、特色和管理模式等保持不變,請求國務院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的先例,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為了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展教育、培養人才,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好更快發展,國務院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將澳門大學遷址到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島的請求。澳門大學遷址到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島後,需要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為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草擬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同意,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授權決定。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決定規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啟用之日起,對該校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同時規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與橫琴島的其他區域實行隔離式管理。」實行隔離式管理後,進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人員只能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方向經專用通道進出,不從該校區直接進入橫琴島的其他區域。

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授權決定後,澳門特別行政區擬參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採用租賃方式從深圳市取得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土地使用權的做法,採用租賃方式從珠海市人民政府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範圍將由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共同協商提出方案,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為此,草案規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由國務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

關於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選址和用地範圍,珠海市已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初步協商,橫琴島澳門大學的校址選在橫琴口岸南側,環島東路和十字門水道之間面積為1.0926平方公里的區域內,由專用通道通往澳門特別行政區。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授權決定、國務院對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做出批覆後,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簽訂以租賃方式取得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租賃合同。考慮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同時參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關教育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50年的規定,初步考慮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土地使用期限自該校區啟用之日起至2049年12月19日止。經雙方協商並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可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或者在租賃期滿後續期。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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