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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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說明
2021年3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以下簡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說明。

一、修訂立法會產生辦法是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全面完成「決定+修法」決策部署的關鍵步驟和重要任務[編輯]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確保「愛國者治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重要舉措。《決定》的公布和施行,標誌着貫徹落實「決定+修法」決策部署已順利完成了第一步、進入到第二步階段。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的新的憲制性制度安排,為下一步修訂立法會產生辦法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修訂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儘快修訂立法會產生辦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並確保新的立法會產生辦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對大會作出有關決定後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提出了明確要求。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儘快完成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中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按照「決定+修法」決策部署精神,對新形勢下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作出整體設計,在研究準備全國人大決定草案工作的同時就着手研究起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統籌安排、分步推進、有序展開。關於全國人大決定草案的說明闡述了新形勢下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總體要求,提出了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依法治港,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這些要求和原則對研究起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都是適用的。全國人大《決定》明確了修改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修改完善的核心要素內容,將要修訂的立法會產生辦法,是《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和具體落實。

2020年10月下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香港基本法委有關負責同志以及內地和香港有關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的工作專班。近一段時間以來,工作專班集中力量研究起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同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充分溝通協商,以適當方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人士意見,他們對修改方案提出的主要意見已被採納。在此基礎上,起草了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初稿。有關方面多次專題研究修訂草案,反覆修改完善,統籌協調和推動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相關工作。

2021年1月27日,習近平主席在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2020年度述職報告時強調,香港由亂及治的重大轉折,再次昭示了一個深刻道理,那就是要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必須始終堅持「愛國者治港」。2月28日至3月1日,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在深圳連續召開4場座談會,就完善「愛國者治港」有關制度廣泛聽取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意見。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專門聽取了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從國家層面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和做好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2021年3月1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在深圳召開全體會議,專門研究討論了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問題,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了有關意見。3月15日至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聯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開展系列座談、訪談等活動,廣泛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上述聽取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均已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也已匯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

3月22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香港基本法委關於提請審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兩個修訂草案和有關工作建議的匯報,認為兩個修訂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修訂立法會產生辦法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編輯]

研究起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立法職權。為此,必須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落實「愛國者治港」這一根本原則,確保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充分考慮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全面系統地修改完善立法會產生辦法,為「愛國者治港」提供堅實穩固、安全可靠的法治保障,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有效保持香港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

研究起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過程中,注意把握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切實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決定》精神,在《決定》內容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實化;二是堅持中央主導,同時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主體責任;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香港現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加以修改完善;四是維護行政主導的治理架構和運行機制,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有效運行;五是增強可操作性,按照「應寫盡寫」的精神,儘量具體、明確地規定有關制度安排。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立法會產生辦法修訂草案共9條,保留原附件二的名稱不變,體例基本不變。修訂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立法會的規模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如下: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40人,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0人。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

(二)明確規定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產生方式。包括: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選人當選。

(三)明確規定功能團體選舉議員的產生方式。包括:功能團體選舉設以下28個界別:漁農界、鄉議局、工業界(第一)、工業界(第二)、紡織及製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務界、保險界、地產及建造界、航運交通界、進出口界、旅遊界、飲食界、批發及零售界、科技創新界、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勞工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其中,勞工界選舉產生3名議員,其他界別各選舉產生1名議員。鄉議局、工程界、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會計界、法律界、教育界、醫療衛生界、社會福利界、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及有關全國性團體代表界等界別的議員,由個人選民選出。其他界別的議員由合資格團體選民選舉產生,各界別的合資格團體選民由法律規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機構、組織、團體或企業構成。除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法列明者外,有關團體和企業須獲得其所在界別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該界別選民。候選人須獲得所在界別不少於10個、不多於2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功能團體選舉中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各界別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該界別立法會議員。各界別有關法定團體的劃分、合資格團體選民的界定、選舉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四)明確規定分區直接選舉議員的產生方式。包括:分區直接選舉設立10個選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2名議員。候選人須獲得所在選區不少於100個、不多於200個選民和選舉委員會每個界別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委員的提名。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在分區直接選舉中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選民根據提名的名單以無記名投票選擇1名候選人,得票多的2名候選人當選。選區劃分、投票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選舉法規定。

(五)健全完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制度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審查情況,就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是否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作出判斷,並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條件者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出具審查意見書。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資格確認的決定,不得提起訴訟。

(六)明確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對法案和議案的表決採取下列程序: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本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的修改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形式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

需要說明的是,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二經依法公布施行後,原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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