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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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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作說明
2021年1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1年/第七號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2021年1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何毅亭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託,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和立法過程[編輯]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開端,關乎未成年人的終身發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寧,也關乎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穩定。重視家庭教育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站在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時代新人的高度,向全黨全社會發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動員令,並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論述,強調「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家長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要給孩子講好『人生第一課』,幫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長要時時處處給孩子做榜樣,用正確行動、正確思想、正確方法教育引導孩子」「要在家庭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黨的十九大明確指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從家庭做起、從娃娃抓起。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這些都為發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確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實踐中,隨着我國社會轉型速度加快,傳統的家庭結構和功能發生深刻變化,家庭教育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監護缺失、家庭教育缺位導致部分農村留守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極端事件屢有發生;不少父母缺乏正確的成才觀,「重智輕德」「重身體健康、輕心理健康」的傾向廣泛存在;很多父母表示不知道用什麼方法教育孩子,有的甚至將毆打虐待作為家庭教育方式。上述這些問題,影響了許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一些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三次會議上,先後有368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相關議案12件,要求啟動家庭教育立法、推進家庭教育工作。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將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並明確由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承擔牽頭起草工作。社會建設委員會自2018年起,在進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的過程中,即對家庭教育立法進行統籌考慮,提請常委會審議的這兩部法律修訂草案,已對家庭教育作出原則規定、為其留出相應接口。2020年以來,社會建設委員會在全國婦聯提交的草案建議稿的基礎上,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多次與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婦聯等有關方面溝通協調、交換意見;通過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書面徵求意見、開展實地調研、委託地方調研、召開專家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經過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充分研究論證,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

二、家庭教育法起草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編輯]

(一)指導思想[編輯]

本法起草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家庭教育的重要論述,堅持從國情實際出發,着力完善家庭教育工作體制機制,夯實家庭教育責任,構建家庭教育服務體系,強化家庭教育支持,為促進家庭教育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總體思路[編輯]

家庭教育不僅僅是家庭內部的事務,也事關公共福祉。對於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發揮政府、學校和社會的促進作用,必要時進行國家干預,從而加強家庭教育的價值引領和教育功能,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基於以上考慮,本法起草的總體思路是:

1.貫穿立德樹人主線。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無論是實施家庭教育還是為家庭教育提供服務,都應牢牢把握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其中,確保家庭教育的正確方向。

2.突出問題導向。當前家庭教育領域存在諸多問題,比較突出的有:(1)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對未成年人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2)家庭教育工作的體制機制不完善,主責機構不明確,部門責任不清晰,各方面合力不夠,影響了家庭教育工作的實際效果;(3)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發育不健全、發展不規範,服務水平有待提高;(4)對於家庭教育實施已經明顯出現問題的情況,有關方面缺乏明確、有效的干預手段。本法着力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對這些問題作出積極回應。

3.及時總結實踐經驗。近年來,全國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國家出台了《關於指導推進家庭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修訂)》等一系列政策文件;8個省(直轄市)出台了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規;各地在家庭教育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經驗做法。本法認真總結各地的實踐成果,同時分析借鑑域外的有益經驗,將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時上升為法律,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業的發展。

4.注重法律之間的和諧統一。我國多部現行法律包含與家庭教育有關的內容,民法典、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對實施家庭教育有原則性規定,但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如何實施家庭教育、有關方面如何開展家庭教育服務等並無明確規定。本法力圖做到與上述法律有效對接,對這些問題作出具體規範;對其他法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本法中只作銜接性規定。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文本包括總則、家庭教育實施、家庭教育促進、家庭教育干預、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52條。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本章對立法目的、家庭教育的定義、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務、家庭教育法律關係、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則作出規定,明確了政府推進家庭教育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的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家庭教育實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本章明確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責任,對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營造良好家庭環境提出要求,並按照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培養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的指示要求,對家庭教育的內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規定。

第三章「家庭教育促進」。實現家庭教育服務有效供給,是當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保障的。本章明確了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學校、其他有關社會公共機構等不同主體在促進家庭教育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家庭教育干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或者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實施家庭教育不當,導致未成年人行為出現偏差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已經意味着家庭教育實施出現了嚴重問題,應當予以必要的干預。本章賦予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所在單位批評教育和督促的權力,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干預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並對強制家庭教育指導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為達到本法的立法目的,既要有倡導性、引領性規範,也需要有強制性規範。本章重點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學校、家庭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的有關情形,規定了法律責任,同時設計了兜底的法律責任條款。

第六章「附則」。規定家庭教育法的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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