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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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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作說明
1999年10月25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9年/第七號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顧昂然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國務院提交的《關於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和《關於懲治期貨犯罪的決定(草案)》進行初步審議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發往中央有關部門和地方人大徵求意見。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法律專家的意見。財經委員會對草案提出了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於8月13日、10月9日、10月2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委員、財經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部門、專家的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財經委員會的領導同志列席了8月13日、10月9日的會議。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鑑於現行刑法中對於大多數做假帳構成犯罪的行為已有不少規定,如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妨害清算罪,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偷稅罪,騙稅罪,中介會計機構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走私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如再作一個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困難很多。《關於懲治期貨犯罪的決定(草案)》中規定的犯罪行為,許多與刑法中已規定的證券犯罪行為相類似。一些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考慮到刑法的統一和執行的方便,不宜再單獨搞兩個決定,認為採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較合適。同時,根據懲治犯罪的需要,對刑法中有關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擴大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三項內容合併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0月18日委員長會議同意採用修正案方式修改刑法。

(二)《關於懲治違反會計法犯罪的決定(草案)》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現行刑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因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規定補充到刑法中。

這個決定草案規定了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嚴重破壞會計秩序的行為為犯罪行為。故意做假帳都是違法的,應追究法律責任。除刑法已規定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外,其他做假帳的違法行為,哪些應當依照會計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哪些需要規定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與國務院法制辦研究,一時還難以確定下來,建議待進一步研究後,如果在下一次常委會審議前能將這方面構成犯罪的行為確定下來,再補充到刑法中。

(三)《關於懲治期貨犯罪的決定(草案)》對擅自設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期貨交易中的內幕交易行為,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以及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的行為,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和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等行為,規定為犯罪。考慮到上述規定與刑法中對證券犯罪的規定相類似,根據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類犯罪與證券犯罪合併規定,對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作出修改、補充。

這個決定草案第五條將國有企業違反國家規定進行期貨交易的,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交易的,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等行為,規定為犯罪。根據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中增加規定,未經批准,非法從事證券、期貨經紀業務,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對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在期貨交易中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通過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解決。

根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中增加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犯罪。

(四)1997年修改刑法時,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在瀆職罪一章中作了規定。同時,對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簽訂、履行合同被詐騙,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等犯罪,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作了規定。有些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一些部門、地方反映,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有些行為,如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違反國家規定,在國際外匯、期貨市場上進行外匯、期貨投機,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倉儲或者企業管理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根據刑法現有規定難以追究刑事責任。針對這種情況,經徵求中政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給本單位造成嚴重損害,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法律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刑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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