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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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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農業農村部部長唐仁健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1年10月1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五號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農業農村部部長 唐仁健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一、修訂工作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作為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關鍵環節,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用「四個最嚴」,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夯實各方責任,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堅持不懈地抓好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監管,確保食品安全,維護人民健康。

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現行法公布實施以來,對規範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主要農產品例行監測合格率穩定保持在97%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態勢總體向好。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執法檢查,在充分肯定現行法公布實施以來取得顯著成效的同時,也指出一些條款已明顯不適應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形勢,操作性不強、實施難度大;存在處罰過輕、違法成本太低等問題,建議對現行法進行修訂。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有關工作安排,農業農村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會同有關方面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提請國務院審批。收到此件後,司法部先後兩次徵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科研機構和部分農產品生產企業的意見,召開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會同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進行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現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條,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條。修訂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指出的問題為重點,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機制。一是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源頭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則。二是明確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要求生產經營者誠信自律,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三是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各級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四是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要求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優勢和作用,鼓勵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五十條)

(二)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理和標準制定。一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風險監測計劃,對重點區域、重點農產品品種進行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風險監測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二是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制度,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風險分析和評估,明確專家委員會的成員組成。三是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內容,包括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業投入品質量和使用要求、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生產過程管控要求、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要求、屠宰畜禽檢驗規程等。同時規定涉及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執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三)完善農產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農產品產地監測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監測計劃,加強農產品產地安全調查、監測和評價工作;與土壤污染防治法銜接,將現行法規定的「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修改為「特定農產品嚴格管控區域」。二是加強地理標誌農產品保護和管理,鼓勵採用綠色生產技術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提高農產品品質,打造農產品品牌。三是建立內控管理制度,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勵、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四是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依法開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承諾合格證,並對其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對列入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目錄的食用農產品實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四)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措施。一是規範監督抽查工作,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確定抽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組織開展監督抽查;要求檢測人員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技能、恪守職業道德,嚴禁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二是加強農產品生產日常檢查,重點檢查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等內容;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製度。三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規定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有權採取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查閱複製農產品生產記錄等資料,抽樣檢測,查封扣押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設施設備等措施。四是強化考核問責,規定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對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五是完善應急措施,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六是強化行刑銜接,規定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執法銜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

此外,草案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完善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並與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的規定作了銜接。(第七章)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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