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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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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的說明
司法部部長賀榮受國務院委託作說明
2023年10月2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的說明
——2023年10月20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司法部部長 賀 榮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委託,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工作過程[編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關稅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強調要進一步降低關稅和制度性成本,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李強總理作出批示。丁薛祥、何立峰等領導同志提出工作要求。

關稅是以進出口貨物和進境物品為徵稅對象,由海關在進出口環節徵收的稅種。關稅徵收事關國家主權和利益,既是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也是實施宏觀調控和貿易、產業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務外交大局等方面也發揮着重要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關稅法律制度建設持續加強和完善。1985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003年,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進一步調整完善關稅制度的實際需要,國務院重新制定了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此後四次對部分條款作了修訂。1986年至2022年,全國累計徵收關稅49638.8億元,關稅年收入從1986年的151.6億元增至2022年的2860.3億元,年均增長8.5%。實踐證明,《條例》的框架和主要制度總體可行、運行平穩。

近年來,關稅領域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有必要在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關稅法。一是立法法明確要求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為積極有效應對國內國際形勢變化,需要在完善關稅制度的同時,強化關稅作為國內國際雙循環調節器的作用,豐富法律應對措施。三是隨着通關便利化改革持續深入推進,按照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有關要求,需要及時將關稅徵收管理有關成熟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制定關稅法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海關總署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送審稿)》。司法部積極推進審查工作,對關稅立法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先後兩次徵求有關中央單位、省級人民政府、行業組織、企業和專家等方面意見,赴地方開展實地調研,在此基礎上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總體思路[編輯]

作為我國制定的第一部關稅專門法律,草案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點:一是堅持黨對關稅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關稅工作管理體制,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關稅稅目、稅率的調整權限以及關稅徵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保持現行關稅稅制基本穩定,稅負水平總體不變,落實立法法關於稅收法定的要求,完善《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內容並上升為法律。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統籌發展和安全,在與現行法律制度做好銜接的同時,補齊制度短板,為進一步深化改革預留空間。四是根據關稅的性質和特點,立足我國實際,借鑑國際通行規則,穩妥靈活設計相關制度機制,在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的同時滿足相機調控實際需要。

三、主要內容[編輯]

草案共7章70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堅持黨的領導,完善關稅工作體制。一是明確關稅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規定國務院設立關稅稅則委員會,履行法定職責。明確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第五條)

(二)明確關稅適用範圍。一是維持現行關稅徵稅對象和徵收監督管理機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由海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關稅。(第二條)二是維持現行關稅納稅人的範圍,增加關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攜帶人或者收件人,是關稅的納稅人。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關稅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關稅的扣繳義務人。(第三條)

(三)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規範關稅稅目稅率的設置、調整和實施。一是明確進出口稅則是本法的組成部分。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關稅稅目、稅率以及適用規則等依照本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執行。(第四條第一款、附件)二是明確關稅稅率的種類。規定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出口貨物設置關稅配額稅率,對進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第八條)三是規定各類關稅稅率的適用規則和調整機制。(第九條至第十三條)四是在進境物品稅制平移的前提下,為進境物品稅收制度改革作出授權。(第四條第二款)

(四)完善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和特殊情形關稅徵收等制度。一是完善關稅的計征方式。在《條例》規定的從價計征、從量計征基礎上,總結關稅計徵實踐經驗,增加複合計征方式,並明確了各計征方式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第二十一條)二是維持現行關稅計稅價格的確定規則,免徵、減征關稅項目,對減免稅貨物、保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境貨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關稅徵收。(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三是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對外交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決定減征或者免徵關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三十三條)

(五)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健全關稅徵收管理制度。一是總結海關通關便利化改革和創新口岸監管的成功實踐,明確關稅徵收管理可以實施貨物放行與稅額確定相分離的模式。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選擇海關辦理申報納稅。明確海關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稅額確認,稅額確認結果與申報稅額不一致的,應當補繳或者退還稅款。(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二是完善關稅徵收監管制度,對標其他稅種徵收管理制度,規定海關可以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稅款的滯納金加收、補繳及退還,反規避措施,以及海關查詢關稅涉稅信息等。(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六十條)

(六)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實關稅應對措施。一是在維持現行「兩反一保」(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關稅措施、徵收報復性關稅措施的同時,增加規定對不履行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或者關稅優惠條款的國家和地區,可以按照對等原則採取相應的措施。(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相關措施將以符合我國在有關國際條約項下義務的方式實施。二是為確保相關措施的實施效果,明確對規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關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應納稅額的行為,國家可以採取調整關稅等反規避措施。(第五十三條)

此外,草案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有關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並與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船舶噸稅法作了銜接。(第六章、第七章)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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