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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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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9號
2021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財政部網站

關於「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關稅〔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徵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進口種子種源免徵增值稅商品清單》由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發,並根據農林業發展情況動態調整。

三、第一批印發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徵增值稅商品清單》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清單印發之日後30日內已征應免稅款,准予退還。申請退稅的進口單位,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

四、以後批次印發的清單,自印發之日後第20日起實施。

五、對本政策項下進口的種子種源,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後續監管。

六、農業農村部、林草局加強政策執行情況評估。

七、財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違反執行免稅政策規定的行為,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下載:

「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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