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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改進港澳同胞出境和申報臨時戶口手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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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改進港澳同胞出境和申報臨時戶口手續的通知
公發境〔1984〕178號
1984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目前,港澳同胞回內地探親訪友、參觀旅遊、投資設廠等,每次都要持《港澳同胞回鄉戶口卡》申報臨時戶口,每到一地,都要填寫一次抵達和離開日期,並由派出所蓋一次章(住飯店的由飯店蓋章),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回戶口卡;如有遺漏,少填報一次,少蓋一個章,就要返回補報,補蓋章後方准出境。這種繁瑣的規定,港澳同胞很有意見,紛紛要求改進簡化。

  最近全國六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廣東、香港、澳門的莊世平、費彝民、馬萬祺等三十一位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指出:這種申報戶口的繁瑣手續,港澳同胞深感不便,特別是回到鄉村的,因距派出所遙遠,戶口報入報出實屬費時,十分不便,如有遺漏,到了關口則不能出境。應當與持護照者(指華僑、外籍華人和外國人)一視同仁,取消港澳同胞回鄉戶口卡。

  我們認為,港澳同胞提出的意見和廣東、港澳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是正確合理的。現行規定確實繁瑣,不合理,與對外開放的形勢不相適應。經商國家安全部,決定廢除《港澳同胞回鄉戶口卡》。現作如下規定:

  一、港澳同胞入出境,憑《港澳同胞回鄉證》驗證放行。入境時,填交《港澳同胞回鄉入境卡》,出境時,填交《港澳同胞回鄉出境卡》,廢除現行出境要收繳《港澳同胞回鄉戶口卡》的規定。在新的出境卡未印製之前,可將現在使用的《港澳同胞回鄉戶口卡》作為《出境卡》暫時代用,將「戶口」二字改為「出境」,取消背面申報註銷戶口簽章欄。

  二、港澳同胞入境後,與台灣同胞、旅外僑胞、外籍華人一樣對待,按現行規定辦理戶口登記。住在親友家的,由親友或本人到附近派出所申報(農村可到派出所或鄉政府申報);住在賓館、飯店的,只辦理住宿登記。為了方便港澳同胞以及台灣同胞、旅外僑胞、外籍華人辦理住宿登記,可以由留宿人或本人持當事人身份證件前往辦理。

  三、各級公安機關包括邊訪檢查站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上述統一規定,不得自行增加手續。在辦理戶口或住宿登記時,可以驗看回鄉證、護照等身份證件,但應當時歸還。現在有些地方將港澳台同胞和華僑等人的身份證件留置,待他們離開時再退還的做法,引起他們恐慌和不便,應當立即糾正。

  四、以上規定,請於十一月底以前,傳達到基層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並各賓館、飯店,要他們按此執行,並向旅客公布、宣傳。

  五、新入(出)境卡印製事宜,請廣東省公安廳解決。

  六、以上新規定自十二月一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各邊防檢查站對於港澳同胞漏蓋戶口章的,不再要求他們返回補蓋,予以放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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