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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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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3]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03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隨着海峽兩岸人員往來與交流領域的不斷擴大和深入,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海峽兩岸交流交往形勢的發展變化,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管理工作,簡化審批手續,強化管理機制,提高工作實效,經商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現就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簡化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的手續。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大陸居民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入台許可」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除有關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在申請辦理赴台灣手續時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經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赴台灣進行交流活動的人員,憑「赴台批件」即可辦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未滿16周歲或70周歲以上人員,可由其監護人或直系親屬代辦;應邀組團赴台灣從事交流活動的,可由組團單位代辦。經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赴台灣進行交流活動的人員,如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可憑「赴台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放寬簽發多次前往台灣簽注的範圍和有效期限。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居留,公安機關可視需要,為其簽發3年有效多次前往台灣簽注。持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赴台批件」或「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的批覆」前往台灣進行經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前往台灣講學、進修、技術培訓、工作的,以及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新聞採訪和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公安機關可根據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核准的在台灣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數,為其簽發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台灣簽注。

  三、關於對雙重身份的處理。大陸居民在台灣期間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證件的,可自願選擇保留大陸居民身份,或者保留台灣居民身份,但不得具有雙重身份。對繼續保留大陸居民身份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收繳其所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身份證和台灣出入境證件,並出具證件收繳證明;對選擇保留台灣居民身份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通知戶籍管理部門,並要求此類人員辦理常住戶口註銷手續,收回其大陸居民身份證,憑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予以辦理相關的出入境手續。

  四、關於出入境口岸及邊防查驗問題。大陸居民可持有效的《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從開放口岸經香港、澳門前往台灣,持有效的《往來台灣通行證》從開放口岸入境返回大陸。

  大陸居民同時持《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含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或普通護照)經香港或澳門去台灣後直接前往外國,並從外國返回的,可以從開放口岸入境。邊防檢查站在其所持《往來台灣通行證》當次簽注頁上加蓋出、入境驗訖章。

  五、關於大陸居民攜在台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問題。大陸居民攜在台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其所攜子女證件,可由其父母通過海峽兩岸民間機構或者其在大陸親屬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為其父或母審批發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父或母所持《往來台灣通行證》、本人出生證明的複印件,說明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的航班(車)次及入境口岸,經核實後,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擬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和邊防檢查站為其偕行子女簽發一次入出境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准予入境。

  六、大陸居民從福建沿海地區與台灣地區金門、馬祖、澎湖直接往來的出入境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部關於福建沿海地區與台灣地區金門馬祖澎湖直接往來入出境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公境[2001]1580號)規定執行。

  七、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旅遊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緊規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規定貫徹落實。本通知自2004年1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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