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台灣郵票流入市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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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戒嚴時期台灣地區查禁匪偽郵票實施辦法
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
台灣郵票流入市場的通知

公政字〔89〕58號
1989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郵電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郵電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來,發現一些地方的集郵市場和個體攤販出售台灣郵票。許多郵票印有「光復大陸」、「中華民國建國紀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字樣,既造成很壞的政治影響,又擾亂了集郵市場的正常秩序。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台灣發行的印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郵票,在祖國大陸一律不准經營買賣。違反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郵票和全部非法所得。

  二、對印有蔣介石「就職紀念」、「六秩壽辰紀念」、「光復大陸」、「建國紀念」、「三民主義統一中國」等字樣和其他帶有政治宣傳性質的台灣郵票,一經發現,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部門予以收繳;數量較大的,由公安部門對當事人進行審查,查清郵票來源,依法處理。

  三、目前在市場上還有一部分偽造的台灣郵票,各地郵電部門和集郵組織一經發現,應及時將其樣品通報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地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注意發現並收繳;對情節重大的,要及時報告。

  四、對收繳的在市場上買賣的台灣郵票,要送交郵電主管部門及時封存。對偽造的台灣郵票,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地銷毀。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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