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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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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
制定機關: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
2020年3月17日
發布於2020年3月17日關於印發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的通知(聯防聯控機製發〔2020〕33號)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公眾科學戴口罩指引


科學戴口罩,對於新冠肺炎、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具有預防作用,既保護自己,又有益於公眾健康。目前,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形勢下,為引導公眾科學戴口罩,有效防控疫情,保護公眾健康,特提出以下指引。

一、普通公眾

(一)居家、戶外,無人員聚集、通風良好。

防護建議:不戴口罩。

(二)處於人員密集場所,如辦公、購物、餐廳、會議室、車間等;或乘坐廂式電梯、公共交通工具等。

防護建議:在中、低風險地區,應隨身備用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在與其他人近距離接觸(小於等於1米)時戴口罩。在高風險地區,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三)對於咳嗽或打噴嚏等感冒症狀者。

防護建議: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

(四)對於與居家隔離、出院康復人員共同生活的人員。

防護建議: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

二、特定場所人員

(一)處於人員密集的醫院、汽車站、火車站、地鐵站、機場、超市、餐館、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社區和單位進出口等場所。

防護建議:在中、低風險地區,工作人員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在高風險地區,工作人員戴醫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級別的防護口罩。

(二)在監獄、養老院、福利院、精神衛生醫療機構,以及學校的教室、工地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

防護建議:在中、低風險地區,日常應隨身備用口罩(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或醫用外科口罩),在人員聚集或與其他人近距離接觸(小於等於1米)時戴口罩。在高風險地區,工作人員戴醫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及以上級別的防護口罩;其他人員戴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

三、重點人員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密切接觸者;入境人員(從入境開始到隔離結束)。

防護建議:戴醫用外科口罩或無呼氣閥符合KN95/N95及以上級別的防護口罩。

四、職業暴露人員

(一)普通門診、病房等醫務人員;低風險地區醫療機構急診醫務人員;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的行政管理人員、警察、保安、保潔等。

防護建議:戴醫用外科口罩。

(二)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員;指定醫療機構發熱門診的醫務人員;中、高風險地區醫療機構急診科的醫務人員;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環境消毒人員;轉運確診和疑似病例人員。

防護建議:戴醫用防護口罩。

(三)從事呼吸道標本採集的操作人員;進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氣管切開、氣管插管、氣管鏡檢查、吸痰、心肺復甦操作,或肺移植手術、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員。

防護建議:頭罩式(或全面型)動力送風過濾式呼吸防護器,或半面型動力送風過濾式呼吸防護器加戴護目鏡或全面屏;兩種呼吸防護器均需選用P100防顆粒物過濾元件,過濾元件不可重複使用,防護器具消毒後使用。

五、使用注意事項

(一)呼吸防護用品包括口罩和面具,佩戴前、脫除後應洗手。

(二)佩戴口罩時注意正反和上下,口罩應遮蓋口鼻,調整鼻夾至貼合面部。

(三)佩戴過程中避免用手觸摸口罩內外側,應通過摘取兩端線繩脫去口罩。

(四)佩戴多個口罩不能有效增加防護效果,反而增加呼吸阻力,並可能破壞密合性。

(五)各種對口罩的清洗、消毒等措施均無證據證明其有效性。

(六)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和醫用外科口罩均為限次使用,累計使用不超過8小時。職業暴露人員使用口罩不超過4小時,不可重複使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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