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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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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2018年6月19日


第一條 為維護文化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將嚴重違法失信的文化市場主體及人員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包括文化市場主體黑名單和人員黑名單。

文化市場主體包括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等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人員包括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演員、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指導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建立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和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文化市場主體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未經許可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及「誰負責、誰列入,誰處罰、誰列入」的原則,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

(一)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受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三)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許可證、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門撤銷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准文件證據確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情形。

演員、網絡表演者等其他從業人員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標準、公布及懲戒措施由文化和旅遊部另行規定。

第六條 將文化市場主體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列入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和約束措施,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經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覆核,以及文化和旅遊部確認。

列入信息應當包括文化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嚴重違法失信事實、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第七條 文化市場主體跨區域從事違法違規文化市場經營活動,被異地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認定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通報文化市場主體所在地同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由其負責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八條 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滿5年,未再發生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列入機關自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前,移出機關應當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覆核,並經文化和旅遊部確認。

第九條 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移出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第十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向嚴重違法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應當提示其可能被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風險。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列入、誰負責,誰移出、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列入、移出信息錄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系統。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列入、移出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施下列懲戒措施:

(一)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發現再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期間,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准其擔任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並限制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變更名稱;

(三)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項目從嚴審查;

(四)對其參與評比表彰、政府採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予以限制;

(五)將其嚴重違法失信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支持行業協會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並採取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懲戒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的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文化市場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舉報。

第十四條 對文化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在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外,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在文化市場管理過程中自行設置黑名單及列入情形的,由地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不納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不納入全國聯合懲戒的範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6日印發的《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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