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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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人員就職宣誓事宜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7年5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7年/第18號

(1997年5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常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暨就職宣誓儀式上宣誓就職。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在宣誓時,由國務院總理或其委託的代表監誓;行政會議成員、臨時立法會議員和法官宣誓時,由行政長官監誓。

三、參加宣誓就職的有關人員中,凡身兼兩項職務者,除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外,均應分別參加其所擔任職務的宣誓。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常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就職宣誓誓詞如下:

1、行政長官就職宣誓誓詞

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2、主要官員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職務),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3、行政會議成員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4、臨時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5、終審法院常設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就職宣誓誓詞

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法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宣誓人:×××(姓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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