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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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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23年10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21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14件,涉及12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7件,涉及5個立法項目。

環資委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按照趙樂際委員長關於做好代表議案建議工作的指示要求,圍繞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要點和立法、監督、代表工作計劃安排,將辦理代表議案與提出立法規劃項目建議、開展立法調研和法律實施監督等重點工作緊密結合,積極回應代表關切,努力提升議案工作整體成效,推動生態環保領域立法、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一是完善議案辦理工作機制。制定議案辦理工作方案和計劃;編印《全國人大環資委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手冊(2023年)》;認真梳理議案涉及立法項目,確定每一件議案協助辦理單位;召開18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的代表議案辦理工作會議,共同研究做好議案辦理工作。二是完善聯繫代表工作機制。建立環境資源領域代表庫,邀請有關代表參加環境資源領域立法、監督等工作,把加強與代表的溝通聯繫貫穿議案辦理全過程。在吉林、浙江、福建、安徽、江西、雲南等省份召開議案辦理座談會,圍繞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多方面聽取意見建議。三是完善議案辦理反饋工作機制。依託全國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和全國人大政務平台,建立議案辦理「一議案一群組」,及時向代表反饋辦理工作進度、初步辦理意見和有關立法工作進展。做到辦理每一件議案都與領銜代表溝通聯繫,辦理結果都向每一位提案代表反饋。

2023年9月11日,環資委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對21件議案的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11件議案涉及的8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在立法規劃中作出統籌安排,建議抓緊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編輯]

1.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1件

2.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2件

3.關於制定國家公園法的議案1件

4.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地法的議案2件

5.關於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的議案1件

6.關於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碳中和促進法的議案各1件

7.關於制定淮河保護法的議案2件

二、5件議案涉及的4個立法項目,建議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中統籌考慮[編輯]

8.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2件

9.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

10.關於制定環境教育法的議案1件

11.關於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的議案1件

三、5件議案涉及的5個立法項目,建議在推進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政策標準中統籌考慮[編輯]

12.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1件

13.關於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法的議案1件

14.關於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的議案1件

15.關於制定核損害賠償法的議案1件

16.關於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

以上報告,請審議。


附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21件,涉及17個立法項目。其中,建議制定法律的議案14件,涉及12個立法項目;建議修改法律的議案7件,涉及5個立法項目。

2023年9月11日,環資委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對21件議案的辦理意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11件議案涉及的8個立法項目,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在立法規劃中作出統籌安排,建議抓緊做好起草、研究論證工作[編輯]

1.雲南代表團提出關於修改礦產資源法的議案1件(第95號)。議案提出,為推進礦產資源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礦產資源法治化管理,建議修改礦產資源法,在立法理念、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及礦區生態修復等方面回應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要求,規範礦業權出讓、流轉等制度,建立健全生態紅線內礦業權退出機制,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突出礦山環境綜合保護等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將礦產資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和提請審議。王東明副委員長帶隊赴雲南開展立法調研,對加快立法工作進度提出明確要求。

環資委多次召開座談會並赴地方調研,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人大代表、基層執法者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加快推進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的安排建議。自然資源部已將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目前,司法部正會同自然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對修法的重點難點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議案提出的主要建議,已經在修訂草案中作出相關規定。環資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儘快將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張玉珍、李文輝等62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議案2件(第188、208號)。議案提出,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對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可再生能源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法律化、制度化,將可再生能源發展管理實踐中成熟的經驗及制度上升為法律規範,同時為正在探索的制度預留空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工作,將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環資委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環資委高度重視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福建、吉林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環資委認為,議案提出完善工作協同機制、做好制度銜接、強化規劃落實措施、處理好保障性收購與市場化交易關係、合理疏導新型電力系統成本、強化支持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等建議,對法律修改具有重要借鑑意義和參考價值。下一步,環資委將在法律修改過程中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採納。

3.咸順女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國家公園法的議案1件(第212號)。議案提出,國家公園體制建設是從生態戰略高度保證國家生態安全、物種安全的重要手段。為維護我國生態安全,實現生態發展戰略,建議制定國家公園法,納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界定國家公園的含義,規範國家公園的設立條件、劃定、管理機構、規劃、內部功能區劃、開發利用活動的限制、監督體制、生態補償和法律責任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國家公園制度建設,將國家公園法列入十三屆和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目前,該法已列入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中的預備項目。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已形成國家公園法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司法部正在按程序進行徵求意見和修改工作。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吉林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環資委認為,制定國家公園法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決策部署,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重大舉措。隨着2021年10月我國第一批國家公園正式設立,其保護管理工作亟待立法予以保障。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儘快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4.葉爾夏提·吐爾遜拜等30名代表和青海代表團提出關於制定自然保護地法的議案2件(第76、153號)。議案提出,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明確「加快推進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但實踐中,我國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建設推進緩慢,對各類自然保護地實施頂層設計的法律規範缺失,隨之帶來管理體制不順暢、產權責任不清晰等問題。建議制定自然保護地法,明確政策目標、管理原則、發展機制、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地類型及劃分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將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一併考慮)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由國務院牽頭起草並提請審議。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自然資源部、國家林草局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正在推進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工作,同時,統籌推進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自然保護地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工作,已形成自然保護地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將國家公園法草案和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下一步,將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情況,加強研究論證,為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立法規範自然保護地建設,為相關部門依法履職提供依據確有必要。建議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採納代表議案提出的意見建議,結合國家公園法起草工作統籌考慮自然保護地法立法,加快立法進度,適時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5.楊小天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的議案1件(第211號)。議案提出,南極立法事關國家重大、長遠利益,是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高度重視,將南極立法項目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9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建議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加快立法工作進程,儘早完成南極立法任務。

十三屆全國人大環資委在廣泛聽取意見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完善涉外法律體系等立法工作作了統籌安排。對議案提出的建議,環資委將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求,繼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適時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6.張天任、徐延彬等6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碳中和促進法的議案2件(第11、77號)。議案提出,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美麗中國目標的重要抓手,是我國承擔大國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大歷史擔當。目前,我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專門立法尚屬空白,促進碳達峰碳中和的舉措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已經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建議由全國人大牽頭,儘快啟動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立法工作,為各類碳減排、碳交易活動提供充足法律依據和有效制度保障,以法治手段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立法工作,2009年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議》,將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立法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環資委將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部署,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立法研究論證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為應對氣候變化、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法治保障。

7.黃久生、楊苗苗等150名代表關於制定淮河保護法的議案2件(第152、158號)。議案提出,淮河流域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是我國重要的商品糧、煤炭和能源基地,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近年來,隨着沿淮省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持續推進,淮河流域水資源短缺、水質污染和水生態環境惡化問題較為嚴重,水旱災害易發多發。建議制定淮河保護法,以法律的剛性約束保障實現淮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河南省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進行座談,赴安徽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和水利部提出,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1995年頒布《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2018年出台《淮河生態經濟帶發展規劃》,環境保護法、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也都適用於淮河流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2023年3月,經國務院同意,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印發《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導有關地方加強淮河流域重要水體保護。淮河流域立法涉及面廣,綜合性強,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時機和重點等開展研究論證。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重要江河流域保護立法列入立法條件尚不完全具備、需要繼續研究論證的立法項目。環資委經研究認為,淮河流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具有重要作用,加強淮河流域綜合治理和系統保護非常必要,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總結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流域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要求,開展相關立法研究論證工作。

二、5件議案涉及的4個立法項目,建議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中統籌考慮[編輯]

8.張天任、鄧輝等60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環境保護法的議案2件(第10、248號)。議案提出,環境保護法實施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結構性、根源性、趨勢性壓力尚未根本緩解,生態環境穩中向好的基礎還不穩固,自然保護地建設存在人地矛盾協調困難、多方參與機制匱乏等問題。建議修改環境保護法,體現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制度性成果,增加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相關規則,增加防治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新型污染源的相關內容,明確縣(區)生態環保分局執法主體資格,增加「保護地役權」等制度。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浙江、江西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環境保護法一些規定難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適時啟動環境保護法修改工作十分必要。生態環境部提出,關於增加碳達峰碳中和相關規則,國務院正在組織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將在條例中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制度,生態環境部正在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研究;關於增加新型污染物治理,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生態環境部制定《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正在推動制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管理相關行政法規和電磁污染防治立法前期研究;關於增加「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等內容,《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一系列黨內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關於增加「保護地役權」制度,國家林草局提出,「保護地役權」是新的法律概念和權利類型,在權利基礎、保護目標等方面和民法典規定的地役權不同,是在環境保護法還是在自然保護地相關法律制度中予以規定,將結合自然保護地工作實踐和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情況進一步論證,適時將成熟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自然資源部提出,一些地方通過協議保護等方式對此進行了有益探索,正在起草的國家公園法(草案)規定了協議保護的相關內容,自然資源部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制度的論證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及制定國家公園法(自然保護地法,一併考慮)、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法、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等方面的立法項目作了安排。環資委經研究認為,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已經九年多,部分規定需要與時俱進加以完善。對議案提出的建議,建議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和有關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中,認真研究採納。

9.陳瑋等32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議案1件(第19號)。議案提出,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與現實生活存在較大脫節,不符合證照分離和創業創新的要求,可操作性不強,建議修改完善。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浙江與代表面對面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有些地方政府要求,申請人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這與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文件精神不符,社會反映較大。生態環境部提出,生態環境投訴舉報中,居民住宅臨近餐飲服務單位是投訴最集中的區域,餐飲油煙是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的大氣污染問題之一;實踐中各地方採取的管理措施、治理手段、職責分工不盡相同,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時機還不成熟。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議案提出的關於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意見,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要,針對性強。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了專門安排。對議案提出的建議,可以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中統籌考慮。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系統梳理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要求,適時提出法律有關條款修改的意見建議。

10.秦和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環境教育法的議案1件(第213號)。議案提出,為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和生態文明意識,促進環境教育宣傳工作落到實處,建議制定環境教育法,明確環境教育的主管部門,明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媒體及社區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責任和義務,規定學校教育的內容和方式,明確非政府組織和環保社會組織的義務等。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吉林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生態環境部、教育部提出,加強環境教育立法,對推進和保障環境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生態環境部積極推進環境教育,開展環境教育立法比較研究和相關立法調研論證,持續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主題實踐活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社會宣傳、中小學教師生態環境保護培訓等工作。教育部落實環境教育責任,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教材進課程,優化專業布局結構,加強環境保護專業人才培養,持續豐富完善環境教育的新形式新載體。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加強環境教育立法有利於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美麗中國建設,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風尚,加快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了專門安排。對議案提出的建議,可以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中統籌考慮,處理好環境教育立法與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的關係。

11.李智慧等30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的議案1件(第68號)。議案提出,當前,「禁塑」政策實施效果不夠明顯,存在政策剛性不足、強制性國家標準缺失、技術研究滯後、市場混亂、群眾環保理念滯後等問題。建議制定塑料污染治理法,進一步禁限不可降解塑料製品使用,明確禁限塑具體種類、實施行業、實施領域、完成時限,規範和促進可降解塑料產業健康發展,鼓勵、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支持禁塑,推動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浙江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提出,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和標準逐步完善。2020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了有關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製品的條款,以及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條款,為禁限塑工作和商品過度包裝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關部門相繼出台《農用薄膜管理辦法》《郵件快件包裝管理辦法》《商務領域經營者使用、報告一次性塑料製品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修訂相關國家標準20餘項;制定塑料製品禁限管理細化標準,確定9個品類的塑料製品納入禁限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推進塑料污染治理立法,對於提高塑料污染防治水平、推動全鏈條治理、有效遏制白色污染,具有重要意義。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2020年修訂通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進一步強化了對一次性塑料製品和商品過度包裝的約束。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對積極研究推進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作了專門安排。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可以在環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中統籌考慮。同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法規、規章、標準,加大宣傳力度,鼓勵、引導公眾積極參與支持禁塑。

三、5件議案涉及的5個立法項目,建議在推進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政策標準中統籌考慮[編輯]

12.亢德芝等47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1件(第157號)。議案提出,土地管理法一些規定滯後於現實需要。為體現生態保護與修復的重要性,適應實際管理需求,建議刪除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分類方式;在農用地徵收方面,對農用地轉為生態資源類用地,研究採取「只征不轉」的模式。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自然資源部提出,土地管理的制度設計及實踐均圍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類展開,與土地管理法中的分類規定並不存在矛盾衝突。關於在土地用途分類中體現生態要素,可以通過對每一地類包含的具體土地類型進行細化來實現。生態用地是否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需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屬於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業農村部認為,刪除土地分類三種方式,將導致地類概念不清,劃分缺乏依據,不利於法律實施。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的《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尚處於試行階段,有些地類在管理上還存在不確定性,建議待有關政策明確後,再研究調整土地管理法相應條款。「只征不轉」存在用於農產品生產的實際耕地數量下降的風險。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非常重要,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研究,做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與國土空間用地分類規則的銜接及解讀,做好土地分類與城鎮空間、農業空間、生態空間劃分的銜接,推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制度。

13.倪海瓊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法的議案1件(第78號)。議案提出,發展綠色建築是在建築領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體現和重大行動。目前,國家涉及綠色建築和綠色節能的規定散布在建築法、節能法等相關法律中,難以解決綠色建築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建議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法,推動綠色建築規範有序發展。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制定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法確有必要,將研究借鑑議案提出的建議和法律草案,在總結地方立法實踐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綠色建築立法研究論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科技部提出,將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有關方面加強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法律問題研究,儘快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為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發展綠色建築,對轉變城鄉建設模式,破解能源資源瓶頸約束,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節能環保、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繼續開展立法的前期論證工作,在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工作中,充分採納議案提出的建議。

14.楊小天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的議案1件(第210號)。議案提出,隨着現代工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工業廢渣長期堆積,既污染環境,又浪費自然資源。建議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法,明確資源綜合利用的基本原則和方針、管理部門及職責、生產者及相關方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源綜合利用規劃、資格資質、公眾參與等制度;建立資源綜合利用回收體系、處理體系;明確對資源綜合利用的財稅支持等。

環資委高度重視代表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吉林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資源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加快推進資源綜合利用相關立法,有利於填補我國資源利用領域的法治短板,提高資源開發利用領域的治理能力。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合理開發利用各類資源、全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既是破解保護與發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立法研究,釐清資源綜合利用立法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相關法律的關係;堅持系統觀念,聚焦資源利用亟待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關鍵環節,提出具體可操作的制度措施。

15.白玉晶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核損害賠償法的議案1件(第206號)。議案提出,開展核損害賠償立法,是我國核電「走出去」的重要保障。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核損害賠償法列入立法計劃,儘快出台我國的核損害賠償專門法。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赴吉林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國防科工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提出,核損害賠償不僅是核安全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更是核能開發利用活動的重要保障;開展核損害賠償相關立法,建立健全核損害賠償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保障核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核電與核技術「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國防科工局已開展核損害賠償立法論證和草案起草工作。生態環境部提出,《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明確提出,「受到核事故損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有權請求核事故賠償。在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草案)》時,對上述各項內容以及訴訟時效、法院管轄等應當做出明確規定」;建議在原子能法起草過程中落實國務院批覆要求,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規定;如確實難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可研究制定專門的核損害賠償法。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核損害賠償制度是核電發展的重要法治保障;開展核損害賠償相關立法,完善核領域法律法規體系,有利於增強核事故應對能力、促進核電安全高效發展。原子能法已列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對議案提出的建議,建議國務院相關部門在原子能立法中認真研究吸收,加快推動原子能立法進程。如確實難以在原子能法草案中對核損害賠償制度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建議加快開展核損害賠償立法研究論證工作。

16.張淑芬等31名代表提出關於制定節約用水法的議案1件(第159號)。議案提出,節約用水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水安全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水資源利用存在供需矛盾突出、效率不高、公眾節水意識不強、內生動力不足等問題,亟需通過加強立法予以解決,建議制定節約用水法。

環資委高度重視議案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與代表進行溝通交流,並就議案內容徵求相關部門意見。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關於加強節約用水工作的決策部署,水利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節約用水條例草案,於2021年12月報送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目前,司法部正在按程序進行徵求意見和草案修改完善工作。

環資委經研究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完善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機制,促進水資源使用結構調整和優化配置,制定完善節水和地下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議案提出的建議,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節約用水條例時認真研究吸收,加快立法進程,儘快出台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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