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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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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

制定機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8月29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有效期:2015年8月29日至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同日,習近平根據此決定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討論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體現依法治國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根據憲法,決定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下列罪犯實行特赦:

一、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對本決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予以釋放。

本決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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