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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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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的決議
國務院關於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的命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63年3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的決議
(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本決定,《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由1963年3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發布。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議:批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第六次擴大會議制定的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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