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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商標管理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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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批准商標管理條例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63年3月30日於北京市
(在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上)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 廢止
(1963年3月30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附:商標管理條例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決議:批准商標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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