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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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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24日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批准2014年5月6日由我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劉結一大使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紐約簽署的《〈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同時聲明:

任何安全協定或條約不得影響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各項條款的解釋和適用,均應符合《〈中亞無核武器區條約〉議定書》支持建立中亞無核武器區的宗旨和目的。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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