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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台灣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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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台灣省出席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決定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決定台灣省暫時選舉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仍然按照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的「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執行。

  附:台灣省出席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根據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關於六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議和楊尚昆副委員長的說明,台灣省暫時選舉六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派代表來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軍機關中,現有台灣省籍同胞近22000人。參加協商的代表確定為100名左右。根據台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的分布情況,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派。

  協商選舉會議於四月十日左右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協商選舉台灣省出席六屆全國人大代表,要發揚民主,醞釀候選人時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優秀人物和代表人物,同時要適當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比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林麗韞委員負責召集。協商選舉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辦理。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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