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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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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的決定 (2000年)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五號主席令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 (1994年)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為了進一步加強軍官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軍官的選拔和使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適時交流的原則,實行民主監督。」

  二、第九條修改為:「經軍隊院校培訓提拔軍官不能滿足需要時,平時可以挑選優秀士兵經過人民解放軍總部指定的其他訓練機構培訓合格後提拔為軍官,也可以招收軍隊以外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入伍,任命為軍官;戰時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軍官。」

  三、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至正師職軍官職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免」。

  四、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副師職(正旅職)、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由總參謀長、總政治部主任、總後勤部部長和政治委員、大軍區及軍兵種司令員和政治委員或者相當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團職(副旅職)軍官職務由副大軍區級單位的正職首長任免」。

  五、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列軍官職務的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六、第十三條修改為:「作戰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

  「擔任排級職務的,三十歲;

  「擔任連級職務的,三十五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四十歲;

  「擔任團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歲;

  「擔任軍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大軍區級職務的,副職六十三歲,正職六十五歲。

  「在艦艇上服役的營級和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四十五歲和五十歲。

  「作戰部隊的師級和軍級職務軍官,少數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權限經過批准,任職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師級和正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五歲,副軍職軍官延長的年齡最多不得超過三歲。」

  七、第十四條修改為:「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系統、後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單位的團級以下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執行;師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職和正軍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五十八歲和六十歲。」

  八、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人民解放軍各總部機關、大軍區級機關的營級以下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相應規定執行;師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五十五歲;副軍職和正軍職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分別為五十八歲和六十歲。總部機關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長五歲;大軍區級機關的團級職務軍官,任職的最高年齡為四十五歲,少數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長三歲。」

  九、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專業技術軍官平時任職的最高年齡: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四十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四十八歲;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

  十、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行政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銜、降級;撤職;開除軍籍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行政處分。」

  十一、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軍官實行職務軍銜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具體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軍官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十二、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軍官達到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

  「軍官平時服現役的最高年齡:

  「擔任作戰部隊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作戰部隊軍級職務的,副職五十八歲,正職六十歲;

  「擔任其他職務的,服現役的最高年齡與任職的最高年齡相同。」

  十三、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服現役滿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滿五十歲以上的軍官,擔任師級以上職務,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批准的,退出現役後可以作退休安置;擔任團級職務,不宜作轉業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組織批准退出現役後作退休安置。」

  十四、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軍官退出現役後,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軍官離職休養和軍級以上職務軍官退休後,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安置管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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