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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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22年)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2009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議程的,由委員長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三、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不是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並可以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五、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由委員長會議確定若干名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委員長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

  六、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委員長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起草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七、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提請批准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議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提請批准條約和協定的議案,交外事委員會審議,也可以同時交其他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外事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核結果的報告。」

  九、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委員長或者委員長會議提出,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十、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安排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的時候,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的,應當在會前由本人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出,由會議主持人安排,按順序發言。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始得發言。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列席會議的人員的發言,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十三、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在全體會議上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在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

  此外,補充「總則」和「附則」章名,將原第四章的章名修改為「詢問和質詢」,對章的序號作相應調整;將原第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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