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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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於1987年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明確已經不再適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不公開進行審理的案件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56年5月8日
根據1987年11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清理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決定》廢止
(1956年5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會議討論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麼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審理的問題,決定:人民法院審理有關國家機密的案件,有關當事人陰私的案件和未滿十八周歲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開進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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