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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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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2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2月27日上午對《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維護金融安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成渝金融法院,是必要的,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月27日中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決定草案導語段予以簡化,做好政策文件的法律轉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為了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維護金融安全,根據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現作如下決定」。

二、決定草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成渝金融法院管轄「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有的意見提出,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案件管轄範圍有交叉,建議釐清。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建議將第二項規定的案件範圍限定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案件,修改為:「重慶市以及四川省屬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範圍內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在常委會審議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組織法作出了相關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法院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着獨特的審判職能作用。今後設立專門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和精神,從我國法院組織體系的整體性、結構性、合理性出發,科學論證,統籌考慮,審慎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上述意見應當重視,建議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3月1日。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成渝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2月2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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