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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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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0月20日上午對《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保障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依法進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計量法有關規定作出決定,是必要的,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委員還提出了個別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0月20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調整適用法律規定的起算時間,並對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試點工作情況等作出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增加規定:暫時調整適用的期限,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算。國務院應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2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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