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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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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六號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2023年8月3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8月28日下午對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改決定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8月28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在平行訴訟中,如果當事人訂立排他性管轄協議選擇外國法院管轄且不違反本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平行訴訟中有此類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對已經受理的案件,才是裁定駁回起訴,建議對相關表述予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該條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修改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外國法院先於人民法院受理,經當事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該款規定是解決人民法院在平行訴訟中受理案件後是否以及如何中止訴訟的問題,草案的有關表述不夠清晰、確切,建議研究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表述修改為「人民法院依據前條規定受理案件後,當事人以外國法院已經先於人民法院受理為由,書面申請人民法院中止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就加強法律通過後的宣傳培訓、制定修改配套司法解釋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加強通過後的法律宣傳,做好配套規定的制定修改,切實保障法律全面貫徹實施。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4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8月3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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