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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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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
國家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舉措,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有利於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法律草案符合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充分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製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對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為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司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法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機制,着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同時,兼顧兩地差異,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係,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是成熟可行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律草案表示贊同和擁護。

6月18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法律草案發送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以及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的人大常委會內部徵求意見。近日,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負責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聽取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6月23日下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逐條審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下同)建議,草案第一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應當用法律全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兩條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分別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只要危害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應當構成犯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進行嚴重阻撓並造成嚴重後果」修改為「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將第三項中的「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修改為「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將第五項中的「並造成嚴重後果」修改為「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應當限定在本法規定的四項罪行之內,建議將這一表述修改為「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了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有的部門、地方提出,為更好地保障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利,在賦予警方等執法部門相關執法權的同時,應加強監管,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修改為「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五、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執法措施;第三款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上述執法措施而制定相關細則,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本條第一款對有關措施已經作出明確規定,第三款又作出相關授權規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相關細則已沒有必要,建議將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刪去,並將「相關補充細則」修改為「相關實施細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提出,為確保行政長官指定合格的法官人選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建議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一句,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

七、草案第六十一條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辦理案件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根據本法規定具有四項職責,不限於辦理案件,在履行其他職責時也需要香港特區政府的配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辦理案件」修改為「履行職責」。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意見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中的有關法律用語總體以內地為主,但也有部分表述採用了香港本地法律用語,建議作一致化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考慮到全國人大有關決定要求將本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本法不需要通過香港本地立法來轉化。為便於香港社會理解適用本法,有必要在草案中適當保留部分香港本地法律用語。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還就其他一些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些問題有的已經在草案形成過程中經過了反覆研究,有的問題還需要在今後的實踐和工作中再作深入研究,不斷探索、總結、完善,建議草案暫不作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以上修改意見及修改後的法律草案,委員長會議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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