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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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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 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青藏高原相關地方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相關企業和專家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專家座談會,就相關問題聽取意見,並就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3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地方和專家建議進一步推進生態安全系統建設。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增加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持續性。二是增加規定按照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要求,從嚴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企業、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加強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保護。二是明確對野生動物造成牲畜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生態廊道,提升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系,採取有效措施提高氣候變化應對、自然災害防治等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強化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科技支撐,加強科學普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國家充分運用青藏高原科學考察與研究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技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中的支撐作用。二是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科學普及。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完善保障與監督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對在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二是增加規定組織或者參加青藏高原旅遊活動,應當自行帶走旅遊產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點投放。三是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各類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公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工作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舉報和控告污染青藏高原環境、破壞青藏高原生態的違法行為。四是要求加強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執法協調機制。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12月2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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